初創企業:籌募資金實用指南

閣下為自己的公司籌募資金時,在事前和在過程中採取某些步驟能使該過程更加順利。本文為有意籌募資金的初創企業提供一些一般性和實用性的指南,並概述閣下可能會遇到的主要法律文件。

做好準備

在開始一輪籌募資金的活動前,做好準備是很重要的。作為準備工作的一部分,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幾乎都必然認為會在盡職調查階段看到的一些基本核心材料都應該準備就緒,例如:

  • 一份推銷公司的文件/介紹公司的材料,當中包括有關公司及其業務、產品和/或服務的資料;
  • 過去表現的數據;
  • 實際的新產品/發明;
  • 公司的財務報表和近期的管理帳目;
  • 公司的重要人員(包括股東和董事)和雇員的履歷和資歷以及組織結構圖;及
  • 有關公司股權結構表、現時的資產和負債、公司的成立和公司結構(包括集團結構圖)的資料和文件。

一開始就就已經有一套準備好了的核心文件可以幫助閣下給投資者留下一個良好的第一印象,並加快盡職調查的過程(更多相關內容見下文)。

條款記錄書

條款記錄書(也稱為意向書(LOI)、諒解備忘錄(MOU)或條款大綱)並非必須的(有些人選擇直接起草最終的合同),但其常見於交易中,其作用是記錄投資者投資目標公司(以任何共同商定的條件得到滿足為前提)的主要條款。

一般而言,條款記錄書對雙方均沒有約束力,某些條款(例如保密條款和管轄法律條款)除外,然而,條款記錄書仍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因為它為磋商和草擬最終的交易文件奠定了基礎和基調,且其一經簽署,投資者可能不願再偏離約定的條款,因此,閣下應考慮在簽署條款記錄書前讓律師審閱,此外,閣下還應注意任何排他性條款,這些條款可能會限制閣下接觸其他潛在的投資者或以其他方式與其他潛在的投資者打交道。

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第三方投資者獲取目標公司的資料和文件(包括財務和法律資料和文件)的過程。經驗豐富的投資者通常會透過向公司的管理層和/或其代表發出一份其所選擇的盡職調查問卷來揭開盡職調查的序幕,公司的管理層和/或其代表必須以約定的方式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如適用)提供投資者所要求的資料和文件。一般來說,如果初創企業的歷史較長,盡職調查過程會較為漫長和複雜。相比之下,對於年輕的初創企業來說,盡職調查應該是一項相對簡單直接的工作。

如上所述,提前準備核心文件對加快盡職調查過程大有幫助。就法律盡職調查而言,在香港成立的初創企業應準備好在投資者要求時提供以下之公司的資料和文件:

  • 公司註冊證明書;
  • 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
  • 商業登記證;
  • 組織章程細則;
  • 與公司有關的股東協議(如有)的副本;
  • 公司的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和轉讓登記冊的副本;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或投資者指定的期間)送交予公司註冊處存檔的與公司有關之所有文件的副本;
  • 與前幾輪籌募資金相關的全套已簽署之文件及股權結構表(如有);
  • 公司已發行的所有可換股票據/債券、期權、認股權證和其他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的副本;
  • 所有貸款/信貸協議、保證、抵押、擔保和財務文件的副本;
  • 重要雇員之聘用合同的副本及期權計劃和福利(如有);
  • 公司的所有重大合同(如客戶合同和供應合同)的副本;
  • 與公司擁有和/或出租的任何物業有關的文件;
  • 與公司擁有和/或使用的知識產權有關的文件,包括許可證和註冊證明;及
  • 關於涉及或影響公司或其任何資產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未判決的或可能面臨的)的資料。

上述清單並非詳盡無遺,要根據具體情況作調整,具體情況包括可能的投資金額、閣下的初創企業所處的行業及初創企業的成熟程度。

在閣下回復投資者的盡職調查問卷後,閣下可能會收到更多輪的跟進問題和要求。閣下應據實作答,並應避免因為害怕嚇跑潛在的投資者而隱瞞資料。大多數的問題都能夠從風險分配的角度得到解決或處理。對於涉及法律問題和文件之更複雜的要求,律師可以助閣下一臂之力。

如果最終要商討公司和/或創始人向投資者作出的陳述和保證,讓律師參與法律盡職調查過程是有幫助的。

交易文件

如果閣下已通過盡職調查階段,下一步就是洽談、擬定和簽署交易文件。每一輪的投資通常被稱為一「輪」(如A輪投資),最早的一輪被稱為「種子輪」。機構投資者通常會投資閣下之初創企業的股權(雖然有不同類型的投資),這意味著這些機構投資者將成為閣下之初創企業的股東。在涉及認購股份的股權投資中,交易文件通常包括一份認購協議、一份股東協議(或視情況而定,一份經修訂的股東協議)和一份經修訂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顧名思義,認購協議是一份規管初創企業將發行的新股認購條款的合同。該協議會包括認購的主要條款,如認購價格和將認購的股份數目。認購協議還將訂明有關初創企業及其子公司(如相關)的陳述和保證。合同保證是指某一方(無論其為創始人、初創企業還是相關的子公司)所作出之惠及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的聲明,該等聲明都是關於與合同保證所涉及之公司的狀況。這些保證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對作出聲明的保證人施加法律責任,並在關於相關公司的聲明被證明為不正確且初創企業的價值因而降低(即投資者遭受損失)時給予投資者補救的途徑。由於投資者對作出保證者有直接追索權,因此要求擁有相關資產並經營實際業務之初創企業的子公司成為認購協議的一方並作保證的情況並不罕見。

機構投資者的股東權利通常有別於創始人的股東權利,且通常在創始人的股東權利之上,例如,機構投資者可能會要求某些重大事項(通常被稱為保留事項)只能在該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投資者也可能要求於清盤時在分派公司的資產上的權利排在普通股東(如創始人)前面。不同的股東權利可以通過「類別」 不同的股份來區別。機構投資者之享有更佳權利的股份通常被稱為「優先股」。股東權利一般在初創企業的組織章程細則和股東協議中訂明。用於一家香港公司成立之時的章程細則範本沒有就另一種股份類別作出規定,因此需要將之修訂方可照顧投資者就另一種類別之股份的權利的要求。同樣重要的是修訂組織章程細則,使其與股東協議的條款保持一致,否則任何不一致之處都會使人懷疑某項特定的權利或義務是否可予執行。

律師可以引領閣下完成整個籌募資金的過程,並就交易條款的法律風險和影響給予 閣下意見。關於籌募資金及銘德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幫助閣下的更多資料,請聯繫唐宇平律師或Caroline De Souza律師。

Date:
6 Septembe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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