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於2023年1月27日刊憲,並將於2023年4月28日實施。
背景
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之成員大會的舉行方式受《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公司條例》」)條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細則(「章程細則」)條文規限。
根據《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但《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沒有明確提及公司是否可以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特別是,由於《公司條例》的現行條款中提及在一個或多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這似乎意味著成員大會必須有一個實體場地。
因應電子通訊科技的發展,《修訂條例》旨在使《公司條例》(和《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訂明的章程細則範本)更切合時宜,以明確容許公司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以及混合式成員大會。
《修訂條例》的要點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其他要點
即使公司的現有章程細則提及了一個或多個舉行成員大會的地方,或要求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大會的實體場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該公司無須修改其章程細則,即可按照《修訂條例》靈活行事,以舉行全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
我們建議公司審閲其章程細則,以查閱其章程細則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確限制。
《修訂條例》沒有廢除在實體場地舉行成員大會的選擇。公司應根據其和其成員的情況,為其成員選擇最合適的方式舉行成員大會。歸根究底,公司應旨在促進與成員的溝通、鼓勵他們參與成員大會。
如需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修訂條例》以及公司註冊處發佈的《公司舉行虛擬或混合式成員大會的良好作業模式指引》及常見問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