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因仲裁員的不當行為而拒絕執行內地裁決

在最近的 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2023] HKCFI 2540 一案中,原訟法庭(「原訟庭」)拒絕執行中國內地成都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因為根據《仲裁條例》(第609 章)第95(3)(b) 條,執行該裁決違反公共政策。

在該案中,答辯人尋求撤銷執行令,理由包括在仲裁的第二次聆訊中,三名仲裁員中透過視訊會議出席聆訊的一位仲裁員沒有有意義地參與該仲裁。 據觀察,在該聆訊期間,該仲裁員:-

(i). 從一個地點移動到另一個地點(室內和室外),

(ii). 正在駕駛車輛,

(iii). 不時處於離線狀態,

(iv). 與房間內的其他人談話,

(v). 凝視遠方,而沒有專注於螢幕,及

(vi). 沒有回答仲裁庭主席的問題。

因應上述情況,原訟庭裁定該仲裁的進行過程中沒有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未達到香港法院所期望的公平、公正審理的高標準。在承認香港法院支持仲裁和支持執行裁決的立場的同時,原訟庭重申了基本原則,即未在公平的聆訊以及各方都有機會對不利於其的證據作出回應並就其案件陳詞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接受審判。原訟庭強調,公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 就該案的情況而言,執行該裁決將違反香港的最基本的正義觀念,因此應被拒絕。

此案的意義是雙重的。首先,儘管申請人主要依賴中國內地監督法院沒有撤銷該裁決並允許其在中國內地執行這事實,但香港法院在決定執行該裁決是否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時會應用自己的標準和法律。其次,它強調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和遵守認可的自然公正原則的重要性,而這通常是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先決條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約在同一時間,英國高等法院作出了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v Process &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Limited [2023] EWHC 2638 (Comm) 一案的判決,根據1996 年英國仲裁法第 68(2)(g)條,撤銷該案的仲裁裁決,理由是它們是透過欺詐獲得的,並違反了公共政策。 仲裁期間的不當行為包括賄賂對方的員工、向仲裁庭提供明知是虛假的證據及不當地保留和濫用對方具法律專業特權的文件。 英國法院認為,這種行為是對仲裁程序最嚴重的濫用,在這樣的情況下審訊無法達致公正的結果。

香港和英國最近的這些與執行仲裁裁決相關的案例提醒我們,對於仲裁員或另一方的不當行為,一方可對仲裁裁決提出質疑,向法院提出潛在的最後追索權。

Date:
11 Dec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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