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現全面生效

《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第2部分(「《修訂條例》」)於2021年5月19日開始生效。《修訂條例》旨在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以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補充安排》的其中兩項措施為免除在香港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必須由「認可的」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要求,及廢除禁止同時在内地及香港執行仲裁裁決的限制。為落實這些措施,《仲裁條例》第2條需作修訂,其第93及97條亦需予廢除。這些修訂現已透過《修訂條例》施行。希望這些修訂將有助於當事人跨境執行仲裁裁決。

為完整起見,《修訂條例》亦修訂了《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加入埃塞俄比亞、帕勞、塞拉利昂和湯加為《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請在以下網址參閲《修訂條例》全文

Date:
22 July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