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豁免徵收2020/21課稅年度稅單的分期繳稅附加費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71條,稅務局局長可酌情發出命令,對在繳稅期限日仍未清繳的稅款加征不多于5%的附加費,並對自繳稅期限日起6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稅款额外加征不多于10%的附加費。

2021年6月18日,稅務局就稅款繳付公布一項紓困措施。獲稅務局批准分期繳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發出的2020/21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自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如納稅人已在繳稅期限日依期繳付稅單的第一期稅款,但獲批准分期繳付稅單的第二期稅款,一年的豁免上限會由稅單的第二期稅款的繳稅期限日起計。

如需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網站

Date:
13 Jul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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