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就香港中文大學因一學生的精神健康狀況而終止其大學課程的決定而面臨的殘疾歧視申索作出裁決

背景

2022年1月18日,區域法院在C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22] HKDC 77 一案中,就香港中文大學終止一名患有《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第2條所指的抑鬱症和廣泛性焦慮障礙的學生的學業之決定作出裁斷。

該學生(下稱「C」)在未能滿足畢業要求的情況下,為了完成她先前未能完成的作業提交了延長最長修業期的逾期申請。爲了支持她的申請,C附上了由她的精神科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作為支持證據,證明她由於診斷出的精神健康狀況方面的困難而無法完成作業。然而,該大學拒絕了C的延期申請,並終止她修讀課程。C隨後在區域法院展開法律程序。C聲稱,該大學拒絕她的申請並終止她學業的決定是基於她的精神狀況,該決策基礎對她不利且是直接歧視。或者,C聲稱對最長修業期的死板應用間接歧視了那些需要長期請假的殘疾人士。 C還投訴稱,由於沒有任何政策框架來解決該大學裡殘疾學生的需求,騷擾和傷害事件作為更廣泛歧視模式的一部分而出現。

裁定

區域法院主要集中在該大學駁回C申請的決定是否完全基於C的精神病。C不僅申辯稱該大學利用她的精神病作為拒絕她的理由,而且還稱該大學使用了居高臨下、陳規定型和傲慢的語言來支持這種看法。

區域法院並未在該大學的決定中發現直接歧視,並認為在終止信中提及C的病史是為了強調C在如此短時間內完成未完成的作業的壓力不符合她的最佳利益。正如C希望該大學考慮她的健康狀況一樣,大學當然“可以而且應該考慮同樣的情況”。這並不意味著該大學隨後做出的任何決定都必定以她的殘疾為由,且因此為直接歧視(§142)。

區域法院還駁回了C的間接歧視申索。余啟肇法官認為,以相對可能性的準則衡量,沒有理由認定相較其他學生,能夠遵守適用於C的4年最長修業期的殘疾學生(包括有與C一樣的殘疾的學生)要少得多。法院確信,為期4年的最長修業期有完全合法的目的,而且達到該目的的方法是合理的。此外,該大學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延期,保障了那些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4年最長修業期內完成文學碩士課程的學生的權利。4年的最長修業期是有充分理由的,不存在相稱性的問題(§173)。

值得注意的是,區域法院認為,只要申索人能夠證明《殘疾歧視條例》第6(a) 條所要求的直接歧視的重要事實和《殘疾歧視條例》第6(b) 條所要求的間接歧視的重要事實,兩項申索均能成功,而申索人在一個訴訟中提出這兩項申索,從概念上並沒有任何錯誤或異議(§83)。

區域法院在認定C的直接和間接歧視申索不成立後,亦駁回了C的受害的歧視之申索,認為其沒有根據。

延申

雖然本案主要是關於一名學生向大學提出的申索,但該判決為雇主強調了一些要點。 在與有殘疾的雇員打交道時,雇主自然會根據雇員的意願在決策過程中考慮該雇員的殘疾。然而,雇主應該仔細注意,作出決定時將殘疾考慮在內和因殘疾而作出決定(此舉可能帶有歧視性)之間只有細微的差別,除非後者屬於《殘疾歧視條例》第12(2)(c)(i)和(ii)條規定的例外。 該例外情況是指雇主認為該雇員因其殘疾而無法執行特定工作的固有要求,或所需的便利條件會對雇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在平等機會委員會公佈的《殘疾歧視條例雇傭實務守則》中,“固有要求”是指對特定職業至關重要或固有的核心要求(§5.8),而 “合理便利”是指有殘疾的雇員執行固有要求所需的服務或設施(§5.18)。因此,雇主應確保採取任何可能對雇員不利的行動或步驟的理由是合法的。 雇主還應妥善記錄該等決策的原因。

詳情請按這裡查閱判決書全文。

Date:
4 July 2022
Practice Area(s):
Key Cont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