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發表了2022《法官行為指引》

司法機構於2022年5月16日發表了2022《法官行為指引》(「2022指引》」),它是2004年版(「2004指引》」)的更新版。

《2022指引》跟《2004指引》大致相同 – 兩者均以相同的指導原則 (即司法獨立、大公無私、正直及言行得當) 為主導。然而, 《2022指引》亦有一些新加的補充。例如,某些沒有被《2004指引》包括在內的新補充如下:

  • 對他人作出評論 (2022指引》3436)

根據《2022指引》,法官在行使司法職能時應儘量避免不必要的、不相關的以及不合理的批評,並必須緊記訴訟人及第三方在私隱方面的合法權益。法官亦需意識到對某人的公開批評可能對其造成的傷害。具侮辱性或歧視性的評論亦須被避免。

  • 保密 (2022指引》第37)

根據《2022指引》,法官不得公開在其履行司法職能過程中所獲得的未有向公眾公開的資訊,以謀取私利或作任何與司法職責無關的用途。

  • 表面偏頗的測試 (2022指引》第57)

這表面偏頗的測試已被包括在《2004指引》內 – 簡而言之,表面偏頗存在與否取決於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在該特定情況下的看法。《2022指引》提供有關什麼算是「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 例如,該旁觀者不會疏忽大意, 也不會過分敏感或多疑,亦不是司法體系的内行人。

  • 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理由 (2022指引》第7680)

《2022指引》提供了有關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理由的指引。例如,《2022指引》解釋了單單因為法官在獲委任前曾就其現時需要作出裁決的爭議公開發表意見,不一定構成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理由,並且會視乎具體情況而定,亦引用了Z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2016] 1 HKLRD 174這個有關申請取消法官對於該案的聆訊資格的案例。儘管這案件牽涉有關人口販賣的司法覆核,而該法官亦曾以刑事檢控專員的身分積極地表明對人口販賣的看法,但在本案中,該法官要決定的是一個有關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4條,政府就人口販賣的法律職責及責任,以及政府有否未能履行這些職責及責任的法律問題,然而他過往從來沒有就這問題表態。這申請隨後被駁回。

  • 社交媒體 (2022指引》第9193)

《2022指引》提供了法官使用社交媒體的指引。例如,法官應避免在社交媒體評論案件、令自己的私人資料在不必要的情況下被公開,或在可能會導致削弱外界對法官公正審理個別案件的觀感的情況下,以社交媒體方式與任何人士、團體或單位聯繫。

  • 使用司法機構的設備 (2022指引》第99)

《2022指引》指出了法官不應把司法機構提供作公務之用的設備 (包括資訊科技設備) 用作其他會致使其本人或整個司法機構聲譽受損的用途。

《2022指引》所顯示的改變反映了法律界可能很多時候都要與資料科技的發展並進。這些改變亦似乎為訴訟人及第三方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公平性。

Date:
1 Jun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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