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指示36 (在高等法院發下押後的判決) 已於2022年6月6日起生效

香港司法機構於2022年5 月20日刊出實務指示36,並於2022年6月6日起生效。實務指示36提供了在高等法院發下押後的判決的時間,並以案件情況 (包括其性質及複雜程度) 和法庭其他必須處理事務的安排作為當中的考慮因素,以確保該判決得以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早發下。

實務指示36覆蓋了3項主要的判決類別的發下時間 –上訴法庭審理的案件 (包括民事及刑事上訴)、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 (包括民事及刑事案件),及聆案官審理的案件。例如,大部分有關原訟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中,就非正審申請而言,判決會於聆訊完結後3個月内發下; 有關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上訴,由單一名法官審理的口頭聆訊而言,判決會於該聆訊完結後3個月内發下。

實務指示36亦指明,法庭在進行口頭聆訊後押後判決,必須同時按照上文述及的時間,定出發下該判決的確實日期; 就書面申請或以書面方式處理的案件而言,視乎該案件的情況而定,在法官獲委派處理該事宜後或緊接與訟各方完成提交陳詞後,法庭會以書面通知與訟各方發下判決的確實日期。

因此,實務指示36應可令訴訟人更清楚有關案件的進度以及提高司法效率。

Date:
30 June 2022
Practice Ar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