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與中國內地跨境破產的最新發展

最近,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跨境破產有頗多新並且受歡迎的發展。以往,一個境外清盤人(例如是香港法庭委任的清盤人) 為了在中國內地被認可並在內地執行其工作,就算該清盤人被委任至的公司是在中國內地營運的子公司的母公司,或者該些在內地的資產顯然屬於該被清盤的公司也好,他通常也會因此而面對困難。2021年5月發生了一個突破 –- 中國內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及香港律政司司長簽署了一個會談紀要,就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相互認可及協助破產程序達成共識。這個新協議首階段將應用於上海、廈門和深圳這三個試點內的中級人民法院,並展望能逐漸擴大試點範圍。

在這協議下,若要令香港破產程序在中國內地被認可,必須要達到某些條件。其中一個顯著的要求就是該被清盤的公司在提出有關認可清盤人的申請時,必須有一個已處於香港至少六個月的主要利益中心。一般來說,利益中心會被視為公司的成立地,但營業地點、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及資產等因素亦可能會被納入考慮範圍。

香港近期的判決書提供了有關香港與中國內地認可對方清盤人的雙方協議在實行上的指引。

R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Ozo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U 940、Re Edward Simon Middleton and Others [2022] HKCU 352 及 Re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2021] HKCFI 2151這三個案件的判決書中,香港法庭在各案件中也根據該雙方協議批准了該些清盤人就發出請求函的申請。Harris J在他的判決書中提出了就發出這種請求函至中國內地法庭的申請原則。

例如,除了該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必須要在香港之餘,法庭亦會考慮清盤人所想控制的公司資產是否在中國內地,從而確保中國內地法庭是就決定有關清盤人對於該資產的權力最合適的訴訟地。

香港在有了發出請求認可及協助清盤人的請求函至中國內地的判決以後,至今暫時只有一個案件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 出現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香港清盤人在中國內地被認可及協助的情況。這或許是意料之內的事情,因為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的主要利益中心很明顯在香港,也就是它成立的地方。至於中國內地的法庭會否同樣批准認可及協助在開曼群島成立的Ozoner Wat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的香港清盤,則有待觀察。

Date:
28 March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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