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申索的訟費後果 —「鬼佬」案的更新及注意事項

繼本行於2022年3月31日有關Francis William Haden v 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imited [2022] HKDC 152一案的文章後,區域法院在2022年5月11日就此案的訟費問題作出裁決。早前於2022年2月11日,區域法院駁回申索人的種族歧視申索(其中於工作場所使用「鬼佬」一詞被指稱構成種族歧視)並作出暫准訟費命令,判定不會就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值得留意的是,一般的「訟費視乎訴訟結果而定」規則並不自動適用於歧視申索,理由是如果法院過於輕易地對敗訴的申索人作出不利的訟費令,這可能會使有合理理由感到受屈的人不願意行使其公民權利。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第73E(3)條,在種族歧視申索中,預設的訟費安排是每一方須各自負擔其訟費,除非區域法院因下列理由而另作命令 ——

(a)提起法律程序是出於惡意或瑣屑無聊;或

(b)有特殊情況支持判給訟費。

該條文是為了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立法目的是為消除歧視和改變社會上可能存在的偏見態度,但另一方面,過分寬待或會鼓勵無根據的歧視申訴。

區域法院在此案更改了暫准訟費命令,並下令申索人承擔答辯人的訴訟費用(包括所有保留费用)。法院認為,從客觀角度考慮,該法律程序的提出是出於瑣屑無聊。對申索人所依賴的證據進行評估後,法院認為該訴訟原本不應展開。另外,此案的特殊情況是申索人不合理地拒絕答辯人先前提出的撤回或中止申索以及各自負責己方訟費的和解提議。

這判決說明了儘早評估個案的成功機會,以及認真和現實地考慮對方的和解提議的重要性。儘管有關於訟費的法定規定,準申索人在決定是否提出歧視申索時,仍應注意潛在的訟費後果。

銘德代表答辯人成功就歧視申索作出抗辯,並現更改暫准訟費命令以使申索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Date:
24 June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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