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區域法院在歧視案中增加「感情損害」賠償的金額

在歧視案件中,當法院認定某人遭受歧視時,可以判令支付「感情損害 (injury to feelings)」的賠償。此類賠償不同於經濟損失,如工資損失或產生的費用。該賠償特別承認個人因歧視而可能遭受的情感傷害、羞辱和痛苦。

香港法院采用既定準則來量化此類賠償,通常稱其為「Vento級別」(以英國一宗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例為名)。Vento級別已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考慮並接受,它提供的金錢賠償範圍分為以下幾類:

  • 最低級別:適用於不太嚴重的案件,即歧視行為屬於一次性或孤立事件。
  • 中間級別:適用於不符合最高級別但嚴重程度超過最低級別的案件。
  • 最高級別:適用於最嚴重的案件,例如長期或系統性的歧視。

為確保賠償金額保持其預期的補救價值,賠償標準需要定期更新,以反映當前的經濟狀況,包括通貨膨脹。

還需註意的是,每宗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在確定適當的損害賠償級別時,始終會考慮到具體情況。法院將考慮歧視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以及對個人的心理影響等因素。

在最近一宗香港區域法院審理的殘疾歧視案(陳詠琴 v 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 [2024] HKDC 2046)中,香港區域法院判令對「感情損害」進行賠償。香港區域法院借此機會調整了在香港適用的Vento級別,以應對通貨膨脹。

該案件涉及一名在鋼琴教室擔任客戶服務主任的女士,被她的雇主基於她的殘疾及放取相關的病假在試用期內被解雇,構成《殘疾歧視條例》下的違法殘疾歧視行為。香港區域法院判決雇主需向雇員支付港幣$95,000的感情損害賠償及港幣$48,000的收入損失賠償。

法院的判決

感情損害賠償的金額通常遵循英國判例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中建立的標準,即:

(a) 最高級別:£15,000 – £25,000;

(b) 中間級別:£5,000 – £15,000;及

(c) 最低級別:£500 – £5,000。

香港區域法院在本案中考慮了香港的通貨膨脹影響,並將金額調整為:

(a) 最高級別:HK$285,000 – HK$475,000;

(b)中間級別:HK$95,000 – HK$285,000;及

(c) 最低級別:HK$9,500 – HK$95,000。

香港區域法院裁定本案的歧視行為屬於最低級別內的最嚴重程度或中間級別內的最低程度,並判決感情損害賠償的金額應為港幣$95,000,理由如下:

(a) 歧視行為是一次性的;

(b) 在受雇期間,該員工與同事關系良好、工作表現理想,亦沒有收到任何投訴;

(c) 該雇主趕在該員工試用期結束的前幾天解雇該員工,明顯是想規避給予該員工一個月通知期或待通知金的義務;

(d) 從該員工通知該雇主其殘疾後,到被解雇,前後僅有8天。考慮到該員工當時剛被確診,正承受著巨大的擔心和不安,加劇了該雇主在這個脆弱時期歧視性對待該員工的程度;

(e) 在被解雇後,該員工承受了情緒不安和壓力,導致睡眠質量受損,亦影響了康復進度;及

(f) 該雇主從未道歉,且在被訴後擴展了其業務,猶如在該員工的傷口上撒鹽。

啟示

這一判決強化了對殘疾歧視的法律保護,並提高了雇主對其在《殘疾歧視條例》下責任的認識。雇主必須認識到,因殘疾或放相關病假而解雇員工是違法的,無論員工是否仍在試用期內。取決於適用的賠償級別,賠償金額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導致雇主和其他被告在成功的歧視案件中將承擔更大的潛在責任。

本所建議雇主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遵守《殘疾歧視條例》,並了解在管理殘疾員工時的權利與責任。定期的法律審查可以幫助雇主降低與歧視索賠相關的風險。

完整判案書可點擊此處查閱。

Date:
23 Januar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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