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2] HKCFI 1789 中, Harris J 裁定向Global Brands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臨時清盤人予以認可和協助,並同時藉這機會告知未來的申請人有關香港法院給予類似的認可和協助的最新要求。
此 Global Brands案件是一個清盤案件,在這案件中,一位臨時清盤人於百慕達的法院被委任,亦正是Global Brands的註冊地及被清盤的地方。
該臨時清盤人一直嘗試從保管人手中取得該公司於香港的資產,而不意外地,保管人均要求該臨時清盤人獲取本地認可令,才會向他發放這筆款項。
法院指出,向境外清盤人予以認可和協助的條件一直為,(a) 該境外的清償程序為集體清償程序 ; 及 (b) 該境外的清償程序於有關公司的註冊地展開。法院在重新審視修正普遍主義的法學理論後,介紹了未來就決定應否向境外清盤人予以認可和協助該採取的新條件:
法院亦指出,若清盤人並非在有關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被委任,而是在其註冊地被委任,法院不應向有關清盤人予以認可和協助,除非清盤人尋求的協助為有限的協助 (即屬管理性質的協助),或清盤人尋求的認可及協助是有關實際情況的問題。法院裁定,Global Brands 案件屬於第一種例外情況,因為該臨時清盤人於公司的註冊地被委任,而且臨時清盤人只要求得到一個能展示其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及有資格指示該款項被轉至另一個銀行戶口的判令 – 亦即代表他只尋求屬管理性質的協助。
雖然Global Brands 案件肯定了普通法有關境外清盤人的認可及協助的可能性,但現在,這認可及協助的範疇變得有限。特別是,要令低度干預的臨時清盤人獲得香港法院的認可並非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