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原告人(或提起反申索的被告人)可以以另一方無法抗辯為由,向法庭申請作出另一方敗訴的簡易判決。簡易判決程序使原告人(或被告人)能夠在毋須進行全面審訊的情況下,在法律程序初期取得判決,從而把訴訟費用減至最低。但是,該程序並不適用於某些訴訟,包括基於詐騙指稱而提出的申索的訴訟(即詐騙例外規則)。
在上訴法庭案件 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imited [2016] 1 HKLRD 1016 中,當時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的林文瀚法官就欺詐例外規則應否在香港的現代訴訟環境下繼續存在提出了質疑。有鑑於此,司法機構已就保留《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 336H 章)的第 14 號命令中的該例外規則是否適當予以考慮,並建議修訂法例以廢除詐騙例外規則。
根據司法機構政務處於 2021 年 8 月發表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支持廢除詐騙例外規則的理據如下:
繼《2021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及《2021年區域法院規則(修訂)(第2號)規則》於2021年8月20日刊憲以廢除詐騙例外規則後,有關修訂已提交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待適用的立法程序完成後,有關修訂將於 202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廢除詐騙例外規則並不代表法庭會對有重大抗辯理由或有應予審理的事實或法律爭議事項的詐騙案作出簡易判決。決定應否作出簡易判決的一貫準則將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