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被證監會譴責並處以罰款

最近,一家經紀公司(「該公司」)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處以罰款港幣34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分隔客戶款項及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

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該公司:-

(i). 沒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當中涉及款額介乎300元至105萬元。該公司提取在獨立客戶帳戶內持有的客戶款項,以履行五名客戶的交收義務,而當時在獨立客戶帳戶中每名客戶的帳戶結餘均為負數或不足以支付交收款額,此舉違反了該公司內部守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

(ii). 延遲將客戶款項從其公司帳戶轉帳至獨立客戶帳戶,因而違反了《客戶款項規則》第 4(4)條,該條規定公司應在收取客戶款項後的一個營業日內,將客戶款項存入獨立客戶帳戶;

(iii). 向三名客戶發出不準確的戶口結單,該公司解釋這是由於負責人手編製戶口結單的職員的疏忽或無心之失所致; 以及

(iv). 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向數名客戶提供戶口結單,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成交單據規則》)第 11(4)(b)條的規定。

未能確保客戶款項按照監管要求得到充分保護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從涉及分隔客戶款項及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的紀律行動(包括上述個案)可見,證監會把確保持牌法團遵守《客戶款項規則》及《成交單據規則》視為首要任務。在這方面,持牌法團應謹慎地定期審查控制措施是否能充分保護客戶款項,識別任何不足之處,並採取措施確保其完全合符規格。

Date:
7 Augu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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