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諮詢總結 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條文修訂

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於2023年2月宣佈修訂中國內地監管規則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2月刊發了《諮詢文件》。

於2023年7月21日,聯交所刊發了《諮詢總結》,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以及其他針對中國發行人的規則修訂建議而修訂了《上市規則》。聯交所採納了《諮詢文件》建議的所有《上市規則》修訂,並略作調整。

聯交所根據《諮詢總結》對《上市規則》作出了修訂。這些修訂於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I. 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相應作出的規則修訂

  1. 刪除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
  2. 刪除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
  3. 刪除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條文(這些條文要求中國發行人(i)將內資股和H股的持有人視為不同類別股東;及(ii)以仲裁方式解決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的規定;及
  4. 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所有內地公司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的中國備案新規。

II. 其他規則修訂

  1. 將(a)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設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0%;及(b)每一個股份計畫的計畫授權限額設定為中國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而非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
  2. 刪除中國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 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于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于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
  4. 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a)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b)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若干規定。

中國發行人仍須遵守其現有的公司章程,直至該等章程的修訂(體現上述內容)生效。就此而言,中國發行人仍應於各自召開的類別股東大會上取得內資股股東及H股股東的批准,以修訂其公司章程。

Date:
18 August 2023
Key Cont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