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最近就因牽涉會計或企業失當行為指控而被停牌的上市公司進行的獨立調查發布了一份指引信(「该指引」)。該指引詳細闡述了聯交所對調查範圍及程序、獨立性和透明度要求的期望,以及上市發行人如何能夠盡快恢復股份買賣。
以下是該指引的若干重點:
獨立委員會的組成
該指引強調在組成調查委員會時須考慮確保其獨立性的各項因素。聯交所要求獨立委員會每位成員以書面形式確認其獨立性,且委員會不應包括其獨立性可能受到合理質疑的董事,例如在關鍵時間可能曾參與或知悉失當行為的董事。就會計方面的調查,獨立委員會應有至少一名具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的成員。
該指引明確指出,獨立委員會不應聘用曾代表發行人、其關連人士或曾參與失當行為的人士的顧問(包括其法律顧問)。
委任調查員的考慮因素
獨立委員會聘用的調查員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能力、資源及時間來進行調查。在選擇調查員時應考慮其處理類似性質和複雜程度個案的經驗及聲譽。
若涉嫌的失當行為可能牽涉欺詐活動,委員會應聘請具備適當專業知識的法證調查員。該指引指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應更換調查員。如必須更換,發行人須發布公告,充分說明更換的理由。
規劃、監察及批判地進行評估
獨立員會必須就調查的目的、範圍及方法與調查員達成共識,並建立定期通報機制以監察調查員的進度。就涉及會計違規行為的個案,該指引特別強調與發行人核數師保持定期溝通、就調查期間發現的任何其他與會計相關的問題或失當行為進行定期溝通的重要性。委員會亦須確保核數師對調查員的方法及結果感到滿意。
獨立委員會應對調查結果採取適當的懷疑態度,而非全盤接受調查結果。例如,在評估受訪者否認參與未經授權交易時,委員會必須考慮受訪者的職位及職責。如果受訪者具有交易審批權,調查人員必須徹底查明其如何能夠對有關交易不知情。
調查缺失的慣常例子
聯交所特別指出若干常見的調查缺失,包括:
調查過程中若發現發行人的內部監控系統有待改進,獨立委員會必須批判地評估是否需要擴大調查範圍,並充分解決任何系統性問題。
匯報及披露要求
調查結果完備後,發行人應及時發布公告,概述調查報告的內容。該指引明確指出,公告至少應涵蓋獨立委員會就以下事項的評估:
董事會亦應就失當行為對發行人的影響作出評估,並就實施補救措施制定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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