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法院就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諾奇”)前首席財務官的取消資格令頒佈了判決理由(HCMP 736/2019,“福建諾奇案”)。該首席財務官被令三年內不得參與香港任何公司的管理,並被命令支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訟費。
在日期為2024年10月18日的證監會新聞稿中,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強調了首席財務官在保護企業資產、確保準確的財務披露以及向董事會報告可疑交易方面的重要性。證監會特別指出,福建諾奇案明確表明,首席財務官負有“監督職責,須就可疑交易作出適當查詢,並及時就此向董事會彙報”。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在福建諾奇案中,福建諾奇股份在2014年1月上市後不久,其上市募集資金中的2.25億元人民幣在未經適當批准的情況下被提取,且並非用於真正的商業用途。法院在頒佈取消資格令時指出,該首席財務官存在明顯的不稱職與疏忽,但沒有指控其不誠實。在該案中,福建諾奇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對該首席財務官隱瞞了資訊。
將福建諾奇案與較早的一起案件(HCMP 1462/2019,“長港敦信案”)進行比較可能會有所裨益。在長港敦信案中,證監會成功地對長港敦信實業有限公司(“長港敦信”)的前首席財務官取得了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在該案中,長港敦信的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挪用了該公司進行股份配售及債券配售的所得款項。該首席財務官不僅未有通知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關於主席挪用1.63億港元的情況,還採取了隱瞞挪用行為的行動。鑒於其嚴重的失當行為,他被取消資格10年,並被命令償還挪用的金額及利息,並支付證監會的訟費。
這些與首席財務官的“報告及保護”職責相關的案例突顯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以及首席財務官角色的擴展。首席財務官的職責範圍已經遠遠超出了傳統的財務範疇,需要對新的挑戰及風險有更全面的把握。傳統上,首席財務官的主要角色集中在財務管理,以確保公司的財務健康及有能力履行其義務。儘管這仍然是一項關鍵職責,但今天的首席財務官必須應對更廣泛的任務。現代的首席財務官需要有能力能夠處理公司財務以外的各種事務,包括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及維護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