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行根據公司客戶授權簽字人的不誠實付款指示行事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於2023年2月6日,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PT Asuransi Tugu Pratama Indonesia Tbk v Citibank N.A. [2023] HKCFA 3一案中作出了判決。該案涉及「商業法中最歷史悠久及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即「在銀行根據授權簽字人的不誠實指示從公司賬戶匯出款項的情況下,公司客戶可對其行使的權利」。

該爭議涉及1994年至1998年期間Tugu的授權簽字人授權花旗銀行就其賬戶進行的26項非經誠實授權的轉賬。在賬戶中的所有資金被匯出後,花旗銀行於1998年根據Tugu授權簽字人的指示關閉了該賬戶。Tugu於2006年要求花旗銀行支付與該等轉賬總價值相當的金額,並於2007年就此債務申索展開訴訟。

終審法院最終裁定Tugu的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認為,Tugu的申索沒有超過法定時效,因為所涉債項並沒有由於未經授權的提款而被削減,而於2006年Tugu向花旗銀行要求付款時仍然存在,而訴訟時效亦於那時才開始計算。從花旗銀行在1998年所持有的表面資料來看,該賬戶的整個運作(包括關閉賬戶的指示),都是未經授權的。終審法院在其判決中就以下問題提供了指導(岑耀信勳爵作出了主要判決),即什麼構成缺乏實際權限的信息,從而銀行需要在根據該授權付款前進行調查。

終審法院的判決讓銀行謹記其對客戶負有的責任,並就銀行在什麼情況下應在轉款前進行「調查」提供了指導。 雖然銀行沒有一般義務調查其客戶的代理人的權限,但為了讓銀行可以依照客戶的授權行事,他們在評估其手頭上的信息是否需要進行調查時應該保持警惕。 因此,銀行應制訂政策及制度,使其能夠發現不當行為和潛在的欺詐性交易。

損失錢財的受害者應該考慮是否可以向相關銀行提出一個簡單的債務申索。 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債務申索的訴訟時效不會在客戶提出結清賬戶餘額的要求之前開始計算。而對於此類債務申索,銀行不能以共同疏忽為由提出抗辯。

關於終審法院判決更詳細的摘要,請參考我們的文章

Date:
7 June 2023
Practice Area(s):
Key Cont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