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管理層問責制:證監會因洗錢報告主任未能履行其作為高級管理層的職責對其處以400,000元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期公開譴責一家證監會持牌公司的一名洗錢報告主任兼合規主任幷對其處以400,000元罰款, 原因是他未能履行其作為公司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包括在批准屬异常或可疑的第三者資金轉帳前進行足够查詢,將其作出的查詢保留妥善的紀錄,確保設立合適且充分的制度以减低洗錢風險等。

本案中,該洗錢報告主任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下的持牌人,但却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7)條所界定的「受規管人士」,屬參與持牌法團業務管理的人。

這宗案件提醒我們,證監會在監管和執法工作中繼續重視反洗錢問題,並將對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成員行使其紀律處分的權力,不論該人士是否為證監會的持牌人或注册人。

欲瞭解更多信息, 請參閱證監會網站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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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ul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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