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香港第五波新冠病毒疫情肆虐,政府最近在憲報刊登《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第 57 章,以下簡稱「條例」)以避免在實施新冠病毒抗疫措施時可能出現的潛在僱傭爭議。
該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釐清法定病假的定義。修訂後「病假日」的定義將包括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 章)下就其活動範圍施加拘限的規定,即強制檢測、隔離或檢疫令(「第 599章命令」;受第 599 章命令拘限的僱員以下簡稱為「受影響僱員」)而缺勤的日子。相應地,《僱傭條例》第 33 條亦會作出修訂,訂明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受影響僱員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另外,條例下建議加入的第 32KA 條規定,如受影響僱員因遵守第599 章命令而缺勤,這不是解僱或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然而,根據建議加入的第 32KB 條,未能遵守僱主的正當疫苗接種要求(該要求必須符合建議加入的附表12 中所列的所有條件)的僱員將會被視為無法履行其僱傭合約規定的工作,而這將會構成僱主解僱該僱員或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
政府於2022 年 3 月 16 日將該條例草案(可在此處查閱)提交立法會。值得注意的是,是次修訂設有日落條款,當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將予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