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35(2)(b)條委任經理接管泰加保險有限公司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22年1月7日委任經理全面接管泰加保險有限公司(泰加)的事務及資產。根據保監局的新聞稿,保監局採取此行動以維持巿場穏定運作並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其理由為(1)泰加的投資活動和資金調配可能違反相關的法定要求和(2)泰加的企業管治可能出現缺失。根據新聞報道,泰加的管理層否認有關指控。

保監局委任經理的權力由《保險業條例》(第41章)條例)第35(2)(b) 條所賦予。根據條例,保監局僅可在符合包括以下的情況下行使該權力:

  • 它認為適宜行使該項權力,以保障保單持有人使其免受保險公司可能不能償還負債,或不能滿足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的風險(第26(1A)和26(1)(a)條);和
  • 它認為其在條例第27條至34條下的行動不足以適當地保障保單持有人的權益(第26(5)條)。

根據條例,保監局對保險公司擁有的監管權力還包括:

  • 對新業務、投資、和保費收入施加限制(第27、28和31條);
  • 規定保險公司以特定方式維持一定的資產值,並由保監局所認可的受託人持有(第29條);
  • 强制對保險公司作出精算調查(第32條);
  • 規定保險公司以指明的方式提供指明的資料及文件(第34條);和
  • 指示保險公司採取保監局認為適當的步驟。

這是保監局自2015年成立以來首次行使其委任經理的權力。本事件可能為保監局日後行使該權力的取向樹立先例,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Date:
11 Jan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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