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654章)(「《條例》」)已於2025年3月28日正式實施,為香港司法系統進行遙距聆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
立法背景與目的
作為司法機構持續推進科技現代化的舉措之一,遙距聆訊具有多重實際效益。該制度能大幅減少訴訟各方、法律代表及證人往返法院大樓的時間耗費,不僅便利法庭使用者,更有助提升案件排程效率。此外,當出現不可預見情況導致親身出庭不可行時,遙距聆訊機制可確保法庭程序如常運作。
根據香港司法機構2024年年報顯示,自2020年起各級法院及審裁處已成功進行約2,100宗民事案件遙距聆訊。本次《條例》的實施,為各級司法機關開展遙距聆訊確立了明確法律依據。
主要條文
法律從業人員應特別關注《條例》中以下重要規定:
- 適用範圍(第2-5條):《條例》涵蓋民事及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但設有明確例外情形。第3條特別訂明《條例》對政府具有約束力。
- 豁除程序(第5條及附表1):《條例》明確排除刑事審訊及少年法庭聆訊適用遙距聆訊。尤須注意的是,第5條絕對禁止任何涉及國安法律程序「根據本條例或任何法律,或按任何其他基礎,透過遙距媒介進行」。
- 遙距聆訊令(第6-8條):法院可主動或應訴訟方申請,作出、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第6(3)條授權法院指定所用遙距媒介、可遙距參與人士及其他程序進行條件。
- 司法裁量權(第9條):第9條要求法院在決定是否作出、維持、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時,須綜合評估多項因素,包括案件性質與複雜度、證據類型、當事人意見、參與者遠程參與能力,以及確保證據自願性等措施。
- 法律效力(第15-16條):第15條確立遙距出席視同親身出席的法律擬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第16條將香港關於證據、程序、藐視法庭及偽證的法律效力,延伸至境外參與遙距聆訊人士。
- 文件處理(第19-21條):《條例》便利電子傳送文件(第19條)與電子呈示物品(第20條)。第21條更規定文件遙距簽署或填寫具法律效力。
- 公眾旁聽條款(第22-24條):第23條規定,除非在特定情況下適用例外情形,否則法院須就任何公開法律程序發出指示,以准許公眾觀聽該程序。第24條進一步授權法院指示公開法律程序可透過司法機構政務長指定方式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廣播。
新增刑事罪行
《條例》引入的多項新罪行值得法律從業人員關注:
- 記錄與發布罪行(第26-27條):未經批准記錄或發布法庭程序(包括實體與遙距聆訊)均構成刑事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5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2年。
- 擴展法庭處所限制(第38條):透過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條例》擴大在法庭內攝影罪行的範圍,以涵蓋對法院處所及在法院處所內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語音紀錄,並提高最高罰則至監禁1年及罰款50,000元。
實施時間表
雖然《條例》已生效,司法機構將分階段推行。據公布,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的遙距聆訊預計於六個月後開展,讓持份者有充足準備時間。過渡期間,司法機構將分批發出實務指示,具體規範操作細節、申請程序及技術指引。
實務影響
遙距聆訊為法律從業人員帶來顯著效率提升。尤其是,律師與大律師今後無需親身到庭處理簡短程序(如「三分鐘聆訊」),改由辦公室參與即可。此變革將大幅減少無效通勤與等候時間,優化專業資源配置。
為支援過渡,司法機構已建立技術支援系統,並將指派專責人員協調遙距聆訊,包括進行庭前連接測試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法律從業人員應密切留意司法機構即將發布的實務指示,該等文件將詳列實施細則、技術要求及參與遙距聆訊的最佳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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