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被证监会谴责并处以罚款

最近,一家经纪公司(「该公司」)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34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在分隔客户款项及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方面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

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

(i). 没有充分分隔客户款项,当中涉及款额介乎300元至105万元。该公司提取在独立客户账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以履行五名客户的交收义务,而当时在独立客户账户中每名客户的账户结余均为负数或不足以支付交收款额,此举违反了该公司内部守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

(ii). 延迟将客户款项从其公司账户转账至独立客户账户,因而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 4(4)条,该条规定公司应在收取客户款项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客户账户;

(iii). 向三名客户发出不准确的户口结单,该公司解释这是由于负责人手编制户口结单的职员的疏忽或无心之失所致; 以及

(iv). 没有在订明时限内向数名客户提供户口结单,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成交单据规则》)第 11(4)(b)条的规定。

未能确保客户款项按照监管要求得到充分保护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从涉及分隔客户款项及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的纪律行动(包括上述个案)可见,证监会把确保持牌法团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成交单据规则》视为首要任务。在这方面,持牌法团应谨慎地定期审查控制措施是否能充分保护客户款项,识别任何不足之处,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完全合符规格。

Date:
7 Augu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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