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以下简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铭德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个人资料时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规定。阁下可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中查阅阁下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享有之权利:https://www.pcpd.org.hk/scindex.html
「个人资料」具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定义的涵义。
2. 阁下的个人资料
每当阁下造访本所网页,本所即有可能就阁下的个人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收集。例如,本所的服务器需识别阁下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阁下亦可能被邀请将阁下之个人资料上载至本所网页。(阁下亦有可能透过本所网页向本所发送消息。)
如阁下应征本所的职位,「实习计划」或「见习律师合约」,阁下的申请必然会涉及阁下个人资料的收集。
3. 阁下的个人资料之收集及使用
本所仅将阁下的个人资料用于收集时指定的用途(或与收集阁下个人资料直接相关之其他用途)。
阁下有责任据本所要求提供个人资料。如阁下未能按要求提供个人资料,本所或无法处理阁下的申请,亦无法向阁下提供任何资料或服务。
4. 个人资料的保留
本所只会保存阁下的个人资料直到收集个人资料之用途达成为止。不再需要的个人资料将被销毁。
5. 安全保障
本所将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阁下个人资料的安全。
6. 个人资料的转让及披露
阁下的个人资料或被传送至铭德位于澳洲的其它办事处,以达成收集个人资料时所指定的目的(或与收集阁下个人资料直接相关之其他目的)。
除上述情况及法律上另有要求外,本所将对阁下的所有个人资料进行保密。除非经阁下明确同意,本所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7. 个人资料查阅要求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阁下有权要求本所披露本所持有的任何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阁下亦有权要求本所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副本,或要求本所更正任何阁下的个人资料。所有查阅个人资料之相关要求应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所订明的格式,寄往本所于香港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32层的办事处,并送交本所的营运及人力资源经理。本所有权就回应个人资料查阅要求收取合理之费用。
8. 私隐政策之更新及同意
本所将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修订及客户之意见更新此政策。
使用本网页即表示阁下同意本私隐政策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