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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客户主任因违反监管规定而被禁止重投业界15个月

最近,一个持牌法团(「该持牌法团」)的前客户主任(「该前客户主任」)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暂时吊销牌照,为期15个月,原因是(i)他没有在允许第三者操作客户的证券账户前取得书面授权及 (ii)他在客户的证券账户内进行自己的个人交易。

有关此案的背景,在2009年7月,一名客户于该持牌法团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当时,该客户曾以口头方式授权第三者(「该第三者」)代表其发出交易指示和作出投资决定,及就与该账户有关的事宜直接与该前客户主任沟通。然而,就这些事宜,该前客户主任或该持牌法团并没有取得书面授权。

另外,该前客户主任允许该第三者为了方便而在该帐户内进行其个人交易,因为其相信该第三者与账户持有人会就利润/亏损的分摊达成协议。

此外,该前客户主任进行了超过260组交叉盘买卖(「该等交叉盘买卖」),以延迟就其个人交易进行结算并在业务淡静时制造一些客户交易,当中涉及约 300 万元。这是透过在T+1日,把在T日买入的股份售予该客户,并在同日实时买回该等股份来进行。这样一来,他只须就买入价与售出价之间的差额于T+2日进行结算,而就买入价的结算则可以留到T+3 日。透过重复这些步骤,该前客户主任可以延后支付其后的该等交叉盘买卖的买入价,从而实际上延迟就其交易进行结算。最终,该等交叉盘买卖导致有关交易出现约 70,000 元的损失,该损失由该前客户主任承担,并没有对该客户造成任何财政影响。

基于以上所述,该前客户主任违反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7.1(a)段及第 2 项一般原则。

此案例提醒我们注意与「未经授权的交易」相关的风险。持牌法团须制定内部监控措施,以减少未经授权的交易的风险,例如客户主任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透过其客户的帐户进行个人交易的公然行为。 以往亦发生过许多与据称口头授权有关的案件和争议,而缺乏书面授权是一个危险信号,因为这表明持牌人可能存在不当行为。

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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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局与金管局就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管制度进行咨询

2023年12月27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关于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发表咨询文件(「咨询文件」)。 在此次咨询之前,金管局已于 2022 年 1 月发布一份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2022 讨论文件》」),并于 2023 年 1 月发表其咨询总结(只备英文版本)。回应者普遍支持金管局将稳定币纳入监管,而金管局亦阐述了预期主要监管范围和要求。

甚么是稳定币?是甚么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

稳定币是加密资产(或称为虚拟资产,指利用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例如区块链)加密,并以数字形式呈现的资产)的其中一个类别,其目标是藉参考某些资产(通常是美元或港元等法定货币)来维持稳定价值。稳定币在更广泛的市场上越来越受欢迎的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致力于减少价格波动、实现更快速、更具成本效益的跨境支付,以及通过为无银行帐户的人群提供数字支付服务来提高金融包容性等。

2022年TerraUSD的崩盘事件凸显了在香港引入稳定币监管制度的迫切性,其中参考法币的稳定币(「法币稳定币」)是尤其需要监管和立法指导,因为它们更有可能被用于日常支付,并与传统金融体系有关联,从而比其他类型的稳定币或其他加密资产构成对货币与金融稳定更直接和迫切的风险。

针对法币稳定币(FRS)发行的拟议新发牌制度

基于上述背景,并考虑到香港的市场情况和需要,财库局和金管局建议制定新法例以实施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其重点如下:

(1) 要求所有(a) 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 (b) 发行港元稳定币;或 (c) 向香港公众人士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发行的发行人须获取金管局的牌照;

(2)规定只有指定持牌机构,包括获发牌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1]、认可机构[2]、持牌法团[3]及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至于由非获金管局发牌发行人所发行的法币稳定币,则只可由指定持牌机构售予专业投资者;

(3) 禁止推广:

(a)非获发牌机构法币稳定币发行;或

(b)非指定持牌机构所提供的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

(4) 赋予当局所需的监管和调查权力,因应虚拟资产市场的快速变化调整受监管稳定币及活动的范围;

(5) 订立刑事及民事罪行和制裁条文,以约束无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并设立上诉审裁处机制,确保金管局的权力受到制衡;及

(6) 提供过渡安排,以促进监管制度顺利施行。

较早前《2022 年讨论文件》的回应者关注到,拟议制度可能与香港其他金融监管制度重叠,包括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管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下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设立的发牌制度。有关该制度的更多资料,请参阅本所之前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文章。

为解决这些忧虑并防止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财库局和金管局将与证监会及其他持份者合作,制定稳定币制度的具体细节。

拟议的制度旨在保障金融稳定和拥抱创新之间取得良好平衡。财库局和金管局鼓励公众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就各建议提出反馈意见。

点击此处查阅完整的咨询文件以了解更多详情。

[1] 获发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只能为其发行的法币稳定币提供购买服务。

[2] 认可机构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中的持牌银行、有限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3] 持牌法团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及第117条获发牌以进行一類或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但并非认可机构的法团。持牌法团须获发牌以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并获证监会批准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才可提供购买法币稳定币的服务。

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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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背景

于2023年11月29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了《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指南》」),该《指南》(1)整合并优化了所有现行有效及有关新上市有关的指引信及上市决策;及(2)根据最新的监管实践及上市文件中的预期披露提供了更新指引。

《指南》分为以下六个主要部分及精简版上市决策附件:

  1. 上市资格及上市合适性;
  2. 特别上市制度;
  3. 上市文件的披露(载有有关个别章节的指引);
  4. 有关个别上市申请的特定主题;
  5. 其他上市架构;及
  6. 其他事宜。

更新内容

《指南》的更新指引撮要如下:

(1)最新监管操作

合约安排

一般而言,若并无外资持股的限制,申请人不得就其业务运营采用合约安排。在特殊情况下,若非限制性业务与禁止或限制性业务不可分割及/或其只占业绩记录期间及上市后的收入、利润或其他方面不重大部分,申请人可能获准采用合约安排(见《指南》第4.1章第15段)。

业权证书的规定

若对申请人营运重要的业务所涉及的土地及物业(「相关物业」)缺乏必要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业权证书」),联交所可按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有关瑕疵会否对申请人的上市合适性产生影响,或是否可透过披露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

为便于联交所评估,申请人应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 驱逐风险 – 申请人是否已由所有适用主管机关获得证据及/或确认,证明其有权使用相关物业
  • 应急计划 – 应急计划的详细资料及可行性(如毗邻区域可获得的替代项目资源)。
  • 整改措施 – 申请人是否正在申请相关物业业权证书及在取得该等业权证书中存在的任何法律障碍。
  • 物业业权瑕疵对业务/财务的影响 – 重大处罚风险、相关物业的收入贡献以及(如适用)申请人向相关方寻求弥偿的合约权利。
  • 内部监控 – 申请人已采取加强内部监控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见《指南》第4.11章第2段)

担任过多公司董事职务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

若申请人拟委任的独董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该申请人应考虑委任其他独董替任(见《指南》第3.10章第7段)。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SPAC及继承公司于首次上市时及进行SPAC并购交易(视情况而定)时应就其上市文件须遵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下的哪些招股章程规定寻求法律意见。(见《指南》第2.4章第10段,划线部分为更新内容)。

生物资产

由于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或植物并须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以公平值减出售成本计量,生物资产具有较高风险,这是因为生物资产容易腐坏,且其估值通常因采用的假设较复杂及不易核实而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因此,《指南》说明了在进行尽职审查时,保荐人须详细说明尽职审查的任何限制(如盘点限制)及解决该等限制所采取的措施联交所提醒保荐人及申请人,严重的尽职审查限制可能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见《指南》第4.10章第4段 – 风险及限制 (ii),划线部分为更新内容)。

(2) 上市文件披露内容的更新指引

披露内容的更新指引是基于在联交所审核过程中因近期市场动向(如新法规及/或科技行业和电商平台行业等新业务模式的出现)而普遍提出的意见。《指南》提供了上市文件披露及拟稿的一般原则,以及有关个别章节的指引。此外,联交所亦就企业管治及环境、社会及管治的披露要求加入了新的指引(即《指南》中的第 4.3 章),以协助申请人及其顾问尽早考虑相关的问题。

实施

《指南》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相关指引信及上市决策将随即归档。就日后的更新而言,联交所未来将通过更新《指南》提供新指引,不再另行刊发指引信和上市决策。

点击此处查阅完整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主要联络人:

香港法院因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而拒绝执行内地裁决

在最近的 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2023] HKCFI 2540 一案中,原讼法庭(「原讼庭」)拒绝执行中国内地成都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因为根据《仲裁条例》(第609 章)第95(3)(b) 条,执行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在该案中,答辩人寻求撤销执行令,理由包括在仲裁的第二次聆讯中,三名仲裁员中透过视频会议出席聆讯的一位仲裁员没有有意义地参与该仲裁。 据观察,在该聆讯期间,该仲裁员:-

(i). 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室内和室外),

(ii). 正在驾驶车辆,

(iii). 不时处于离线状态,

(iv). 与房间内的其他人谈话,

(v). 凝视远方,而没有专注于屏幕,及

(vi). 没有回答仲裁庭主席的问题。

因应上述情况,原讼庭裁定该仲裁的进行过程中没有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未达到香港法院所期望的公平、公正审理的高标准。在承认香港法院支持仲裁和支持执行裁决的立场的同时,原讼庭重申了基本原则,即未在公平的聆讯以及各方都有机会对不利于其的证据作出回应并就其案件陈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接受审判。原讼庭强调,公义不仅要伸张,还须彰显于人前。 就该案的情况而言,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的最基本的正义观念,因此应被拒绝。

此案的意义是双重的。首先,尽管申请人主要依赖中国内地监督法院没有撤销该裁决并允许其在中国内地执行这事实,但香港法院在决定执行该裁决是否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时会应用自己的标准和法律。其次,它强调了正当的法律程序和遵守认可的自然公正原则的重要性,而这通常是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约在同一时间,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了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 v Process & Industrial Developments Limited [2023] EWHC 2638 (Comm) 一案的判决,根据1996 年英国仲裁法第 68(2)(g)条,撤销该案的仲裁裁决,理由是它们是透过欺诈获得的,并违反了公共政策。 仲裁期间的不当行为包括贿赂对方的员工、向仲裁庭提供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及不当地保留和滥用对方具法律专业特权的文件。 英国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仲裁程序最严重的滥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讯无法达致公正的结果。

香港和英国最近的这些与执行仲裁裁决相关的案例提醒我们,对于仲裁员或另一方的不当行为,一方可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向法院提出潜在的最后追索权。

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主要联络人:

《内地民商事判决 ( 相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645章) 及相关规则定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

香港与内地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 年安排》」),并透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现行制度」)实施。

继而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2019年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透过新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 相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645章)(「《条例》」)及相关规则(第645A章)(「《规则》」)实施。

请按此处查阅已刊宪的条例及按此处查阅已刊宪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司法解释予以实施2019年安排》,但目前尚未公布详请。

重要的是,新《条例》和《规则》不具有追溯力,而仅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后作出的判决。现行制度将继续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前作出的判决(如适用,如列表中所述)。

请按此处查阅分析与比较两个安排的列表。

《2019年安排》以及即将实施的《条例》和《规则》大幅扩大了内地与香港的判决互认范围,加强了民商事领域的司法支持,同时亦提升了两地法制的吸引力。

日期:
202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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