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7月30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获授权保险人就分红保单向持牌保险中介人提供酬劳结构的应用说明》(「应用说明」),以确保客户在整个保单期间获得公平的对待。
保监局已多次提醒业界和公众1,中介人的酬劳结构对于确保公平对待客户至关重要。若酬劳结构只着重销量并将大部分的佣金于首个保单年度支付,可能会诱发激进的销售手法和后续服务质素欠佳,导致客户获得不公平的对待。此应用说明旨在解决此问题。
应用说明为《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指引》(「指引16」)作补充说明。根据应用说明,就分红保单2,保险公司在首个保单年度3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总佣金的70%,而剩余佣金必须于之后最少5年或按照缴费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支付,并且必须在此期间平均分摊。
应用说明的适用范围
应用说明适用于所有具有定期缴费条款的分红保单,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要求
根据指引16,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中介人的薪酬结构时,必须确保(i)保单持有人接受合约前服务及后续服务的利益与(ii)中介人提供两种服务的诱因一致。按照应用说明,为满足该要求,支付给中介人的佣金至少应按以下比例分配(「分摊要求」):
(a) 不超过总佣金的70%是在首个保单年度内支付给中介人;及
(b) 首个保单年度后剩余的佣金,必须于之后最少5年或根据缴费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支付,并且必须在此期间平均分摊。
保监局亦鼓励保险公司超越上述最低要求,将(i)首个保单年支付的佣金比例低于70%;及(ii)剩余的佣金分摊期超过5年。
例外情况
概括而言,保险公司可在以下情况偏离分摊要求:
(a) 在计算代理佣金金额时,保险公司已将客观非财务指标(如正面的客户回馈及保单的续保率等)纳入为其中的考虑因素以评估代理是否遵守「公平待客」的原则;
(b) 保险公司向代理支付固定报酬,即保险公司须按合约支付该报酬,不取决于该代理是否成功安排保单及为保单提供服务或保费数额;
(c) 保险公司透过银行分销其产品,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指引16中关于适当酬劳结构的原则;及
(d) 保单持有人是专业投资者4,前提是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指引16中关于适当酬劳结构的原则。
实务提示
鉴于应用说明将于几个月后生效(2026年1月1日),保险公司应注意以下事项:
(a) 彻底细阅应用说明;
(b) 检讨现有酬劳结构,并设立适当的管控和程序,以确保符合要求;
(c) 根据新要求安排适当的训练及沟通给中介人;及
(d) 建立适当的系统,以备存足够记录以证明符合新要求。例如,基于非财务指标以偏离分摊要求的保险公司必须保留相关文件7年,并在保监局要求出示相关文件。
完整应用说明可点击此处查阅。
注:
2025年4月17日,香港上诉法庭就 Wong Chi Hung v Lo Wing Pun and Another [2025] HKCA 370 一案作出判决,就域外违法行为能否构成香港法下不当得利申索的抗辩理由,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在香港经营外汇交易业务。 2016年6月,原告拟将其在中国内地持有的100万元人民币兑换为港币。双方协议由原告将人民币存入被告指定的内地银行帐户,被告则按协定汇率将等值港币存入原告的香港帐户。
此种兑换方式称为「对敲」,通常由内地未经授权的兑换机构(俗称「地下钱庄」— 此为通俗表述而非法律术语)所采用。从近年媒体报导可见,中国内地执法机构持续打击地下钱庄及未经批准的跨境汇款、外汇交易与金融支付结算等非法活动。
本案中,原告依约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指定内地帐户后,该帐户随即因涉及一宗与原告无关的传销刑事调查而被冻结。 2018年3月,该帐户内全部资金(包括原告的100万元)根据内地法院判决遭没收,尽管原告款项与传销活动毫无关联。
而被告始终未按协议将等值港币支付予原告。
诉讼程序与争议焦点
在原讼庭审理阶段,法庭以合约因违反内地法律而抵触香港公共政策为由,裁定合约不可执行,但基于「完全缺乏代价」(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原则,支持原告的不当得利申索。
被告提出上诉,主张域外违法性应同样阻却不当得利申索。
上诉法庭裁决要点
上诉法庭(由林云浩法官颁布判词,关淑馨副庭长及区庆祥法官附议)驳回上诉,并就域外违法性对不当得利申索的影响作出以下重要裁定:
适用上述原则后,法庭认为本案不存在拒绝返还的礼让或公共政策理由,尤其考虑到原告在内地法律下亦可能享有返还权。
实务启示
跨境争议中,域外违法性往往为诉讼策略增添复杂性,因为法庭须在礼让原则与司法公义间取得平衡。
本案裁决为香港法院处理涉及域外违法性的不当得利申索提供了清晰框架,在尊重礼让原则的同时,保障交易失败方的合理权益。礼让原则、司法公义、公平原则与域外违法性的互动,将显著影响涉及不当得利申索等复杂案件的诉讼策略。
如欲就跨境交易或不当得利申索事宜进一步查询,欢迎联络本所争议解决团队。
判决全文连结见此(仅提供英文版本)。
2025年5月21日,本所合伙人郑玉萍师为香港精算学成员主持了一场题为「香港专业疏忽法律简介」的网上研讨会。是次活动吸引逾100位参加者,包括来自各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专业顾问公司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资深精算师及财务部门高级人员。研讨会深受与会者欢迎。
公司迁册制度已于2025年5月23日生效。新的迁册制度将允许海外公司在保留其法律实体身份的情况下,将其注册地迁移至香港,令公司业务在迁册后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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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业务团队合伙人唐宇平律师及陆咏琳律师为汤森路透 Practical Law Global撰写了有关概述通过购买资产(而非股份)的方式收购香港持续经营企业的典型交易流程的指引,包括如何制定初步协议、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同意函及监管批准、制定必要的资产购买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处理交割及交割后的步骤的相关指引。该指引可在此处查阅(仅提供英文版本):Asset Purchases Overview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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