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本所发表了一则文章讨论原讼法庭对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 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裁定警务处处长所运作的“不同意处理书制度”违宪。于2022年4月14日,本所就原讼法庭颁布的救济措施发表了更新。(见 [2022] HKCFI 772)
回顾一下,“不同意处理书制度”为警方在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前,提供了一种快捷且符合成本效益的形式,“非正式地冻结”收受受害人资金的银行账户。因此,该制度在协助欺诈案受害人保全相关被盗资金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3年4月,在警务处处长对该判决提出的上诉中,上诉法庭于其判决中([2023] HKCA 537)中推翻了原讼法庭的判决,原因如下:
上诉法庭的判决意味着警方在有必要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向银行发出“不同意处理书”的做法依旧合宪。
有关本案的最新发展,考虑到该裁决的普遍或公众重要性,上诉法庭于2023年8月15日颁下的裁决 ([2023] HKCA 959),准许申请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香港最高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无论如何,终审法院的裁决将在欺诈案受害人如何保全其被盗款项并追讨损失、以及在银行在面临涉嫌犯罪收益的资金时的合规义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同意处理书”会以非正式方式冻结有关账户。然而,因为警方维持“不同意处理书”的有效时间有限,受害人必须自行诉诸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正式禁制令,以防止资金流散,并从骗徒手中追回被盗的款项。本所的争议解决团队曾为无数此类案件的受害人提供协助。
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宣布修订中国内地监管规则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2月刊发了《咨询文件》。
于2023年7月21日,联交所刊发了《咨询总结》,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以及其他针对中国发行人的规则修订建议而修订了《上市规则》。联交所采纳了《咨询文件》建议的所有《上市规则》修订,并略作调整。
联交所根据《咨询总结》对《上市规则》作出了修订。这些修订于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I. 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相应作出的规则修订
II. 其他规则修订
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的公司章程,直至该等章程的修订(体现上述内容)生效。就此而言,中国发行人仍应于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上取得内资股股东及H股股东的批准,以修订其公司章程。
为了就《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 章)下、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全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平台营运者」)双重牌照制度作出准备,证监会于2023年5月23日就适用于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规定发表了《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
详情请参阅本所的文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规则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联交所将采纳咨询中概述的所有建议并稍作调整。以下概述了当中的主要变更:
(i). 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废除非必要的签署或核证规定
这些变更包括取消了50多项文件呈交要求,将各项承诺、确认及声明中的义务编纳成规并列入《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合并董事/监事个人资料的呈交规定,将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必须承诺履行的整体责任整合并加入A1 表格。若干须呈交的文件的签署及核证规定也已被废除。
(ii). 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联交所现在规定,除非《上市规则》另有指明或联交所另有要求外,否则提交的文件必须全部以电子方式进行。
有关须提交多份同一文件的规定已被改为只需提交一份电子版文本。
联交所将会与公司注册处研究招股章程授权及登记程序的数码化,并向市场发出指引解释最终的安排。
(iii). 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上市发行人有义务在适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但应在持有人要求时提供印刷本。如果发行人实施任何新的安排,他们应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向持有人个别发出一次性通知,通知他们有关的新安排(实施前)并索取证券持有人的电邮地址。
上市发行人必须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即「任何涉及要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的公司通讯」)个别发送予其每名证券持有人。如果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电子联系方式,则以电子形式发送;如果没有提供,则以印刷本形式发送。
实施日期 – 对《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已于2023年7月8日生效,大部分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过渡安排 – 现有的上市发行人和上市申请人在生效日期前须确认其组织章程文件是否载有任何可能禁止其根据相关《上市规则》规定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条文。
如果存有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发行人必须修改其章程文件。发行人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所须变更。然而,因适用法律及法规的任何限制而未能遵守经修订《上市规则》的任何规定的发行人则须于删除相关限制之日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中完成所须修订。
预计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于联交所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只要其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必须在上市时遵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最近,一家经纪公司(「该公司」)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34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在分隔客户款项及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方面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
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该公司:-
(i). 没有充分分隔客户款项,当中涉及款额介乎300元至105万元。该公司提取在独立客户账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以履行五名客户的交收义务,而当时在独立客户账户中每名客户的账户结余均为负数或不足以支付交收款额,此举违反了该公司内部守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客户款项规则》);
(ii). 延迟将客户款项从其公司账户转账至独立客户账户,因而违反了《客户款项规则》第 4(4)条,该条规定公司应在收取客户款项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客户账户;
(iii). 向三名客户发出不准确的户口结单,该公司解释这是由于负责人手编制户口结单的职员的疏忽或无心之失所致; 以及
(iv). 没有在订明时限内向数名客户提供户口结单,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成交单据规则》)第 11(4)(b)条的规定。
未能确保客户款项按照监管要求得到充分保护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从涉及分隔客户款项及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的纪律行动(包括上述个案)可见,证监会把确保持牌法团遵守《客户款项规则》及《成交单据规则》视为首要任务。在这方面,持牌法团应谨慎地定期审查控制措施是否能充分保护客户款项,识别任何不足之处,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完全合符规格。
查看我们全球分所的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