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负责人员因干犯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缺失遭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七年

近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长江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融资」)前负责人员(「负责人员」)重投业界七年,原因是他在负责五宗上市申请时未有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的职责。保荐人主要人员由保荐人委派,就上市工作对交易小组进行监督,其应参与交易小组工作中的关键决策,并了解及负责处理主要风险。

在本案中,前负责人员的一些显著缺失包括:在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矿产」)的上市申请中,长江证券融资实际上并无对一项菲律宾法案进行任何尽职审查,而该法案会对太平洋矿产的核心业务(占其收入超过90%)有重大不利影响。在另一宗申请中,长江证券融资建议恒电控股有限公司(「恒电」)提交上市申请,然而恒电明显欠缺必需的内地业权证书以经营其水力发电厂。

经调查后,证监会得出的结论是,长江证券融资在五宗上市申请中的缺失是由于负责人员疏忽履行其作为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以及长江证券融资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引致的。根据证监会的说法,负责人员未能:-

(a).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该五宗上市申请,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 2 项一般原则;

(b). 勤勉尽责地监督交易小组进行保荐人工作,违反《操守准则》第2 段和《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第 1.3.3 段;及

(c). 确保长江证券融资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违反《操守准则》第 9 项一般原则。

本所注意到,证监会继续把执法力度集中在与首次公开招股不当行为有关的保荐人及保荐人主要人员身上。七年的禁令是证监会因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缺失而对个人实施的最长禁令,并向业界发出强烈讯息,证监会不会容忍保荐人及保荐人主要人员的缺失。

Date:
1 Nov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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