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以冻结交易帐户内的资产的权力被原讼法庭再次被确认

在最近的陈文灿及其他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讼法庭驳回了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涉及在对一个涉嫌 「唱高散货」计划的持续调查中发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请人认为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7(e)条的基础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条而发出的限制通知,以冻结他们在某些持牌机构开立的多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属违宪行为,因为(一)这并非依法规定,并且(二)以不相称的方式干扰了他们的财产权。

原讼法庭在这次司法复核中注意到,类似的问题在早前的谭思亮及其他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经被处理。原讼法庭不认为申请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异而会导致法庭采纳不同观点。以下是法庭在谭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 法庭虽然同意证监会获授予的相关行政干预权力严重侵犯《基本法》第六及一百零五条下的个人财产权,但法庭总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7(e)条行使第204和205条时能符合「依法规定」的要求,因为(一)行使这些权力的范围和方式拥有足够的明确性,(二)有充分立法保障措施(如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审查机制和司法复核)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 藉由行使在第204及205条下的权力而作出的限制或规限,没有超越为达致保障投资者及公众利益的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并在侵犯受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与侵犯权利带来的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也 不会导致有关个人承受无法接受的严苛负担。

总括而言,尽管限制通知是(一)针对未被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持牌法团(作为限制的主体)而发出,以及(二)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权,最近的判决再次确认了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权力,使证监会能够履行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职能。

[1] [2023] HKCFI 796;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Date:
28 April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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