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陈文灿及其他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讼法庭驳回了针对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司法复核申请,该申请涉及在对一个涉嫌 「唱高散货」计划的持续调查中发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请人认为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7(e)条的基础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条而发出的限制通知,以冻结他们在某些持牌机构开立的多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属违宪行为,因为(一)这并非依法规定,并且(二)以不相称的方式干扰了他们的财产权。
原讼法庭在这次司法复核中注意到,类似的问题在早前的谭思亮及其他 诉 律政司司长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经被处理。原讼法庭不认为申请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异而会导致法庭采纳不同观点。以下是法庭在谭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总括而言,尽管限制通知是(一)针对未被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的持牌法团(作为限制的主体)而发出,以及(二)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权,最近的判决再次确认了证监会发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权力,使证监会能够履行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职能。
[1] [2023] HKCFI 796;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