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就尽职审查和监察缺失而处以罚款

最近,一家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被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并处以港币320万元罚款,因其未能对基金的相关投资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和监察、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对尽职审查和监察保留适当的审计线索(包括相关的会议纪录)。

本案涉及的投资经理是一所持牌法团,并由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法》下的独立资产组合公司(SPC)委任管理两个独立资产组合(该等基金)。在纪律行动中,证监会考虑了列明于该等基金的私人配售备忘录和 SPC 与投资经理之间的投资管理协议中的投资经理职责,当中包括监察该等基金的投资表现及分析该等基金的所有资产和投资进度。证监会认为,该投资经理违反了《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下关于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规定。

本案反映证监会愿意并决心对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行动,以解决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关注。此外,投资经理应定期审查和评估其尽职审查内部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以提高充分性并加强监察流程。

有关本案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浏览证监会网站。

Date:
5 Jul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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