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根据公司客户授权签字人的不诚实付款指示行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于2023年2月6日,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在PT Asuransi Tugu Pratama Indonesia Tbk v Citibank N.A. [2023] HKCFA 3一案中作出了判决。该案涉及「商业法中最历史悠久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即「在银行根据授权签字人的不诚实指示从公司账户汇出款项的情况下,公司客户可对其行使的权利」。

该争议涉及1994年至1998年期间Tugu的授权签字人授权花旗银行就其账户进行的26项非经诚实授权的转账。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被汇出后,花旗银行于1998年根据Tugu授权签字人的指示关闭了该账户。Tugu于2006年要求花旗银行支付与该等转账总价值相当的金额,并于2007年就此债务申索展开诉讼。

终审法院最终裁定Tugu的上诉得直。终审法院认为,Tugu的申索没有超过法定时效,因为所涉债项并没有由于未经授权的提款而被削减,而于2006年Tugu向花旗银行要求付款时仍然存在,而诉讼时效亦于那时才开始计算。从花旗银行在1998年所持有的表面资料来看,该账户的整个运作(包括关闭账户的指示),都是未经授权的。终审法院在其判决中就以下问题提供了指导(岑耀信勋爵作出了主要判决),即什么构成缺乏实际权限的信息,从而银行需要在根据该授权付款前进行调查。

终审法院的判决让银行谨记其对客户负有的责任,并就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应在转款前进行「调查」提供了指导。 虽然银行没有一般义务调查其客户的代理人的权限,但为了让银行可以依照客户的授权行事,他们在评估其手头上的信息是否需要进行调查时应该保持警惕。 因此,银行应制订政策及制度,使其能够发现不当行为和潜在的欺诈性交易。

损失钱财的受害者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向相关银行提出一个简单的债务申索。 终审法院明确指出,债务申索的诉讼时效不会在客户提出结清账户余额的要求之前开始计算。 而对于此类债务申索,银行不能以共同疏忽为由提出抗辩。

关于终审法院判决更详细的摘要,请参考我们的文章

Date:
7 June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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