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咨询总结 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修订《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

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宣布修订中国内地监管规则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2月刊发了《咨询文件》。

于2023年7月21日,联交所刊发了《咨询总结》,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以及其他针对中国发行人的规则修订建议而修订了《上市规则》。联交所采纳了《咨询文件》建议的所有《上市规则》修订,并略作调整。

联交所根据《咨询总结》对《上市规则》作出了修订。这些修订于2023年8月1日起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I. 根据中国内地监管新规相应作出的规则修订

  1. 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
  2. 删除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3. 删除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条文(这些条文要求中国发行人(i)将内资股和H股的持有人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及(ii)以仲裁方式解决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的规定;及
  4. 修订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所有内地公司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的中国备案新规。

II. 其他规则修订

  1. 将(a)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设定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及(b)每一个股份计划的计划授权限额设定为中国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非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
  2. 删除中国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与第三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一致;及
  4.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a)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b)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关资料的若干规定。

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的公司章程,直至该等章程的修订(体现上述内容)生效。就此而言,中国发行人仍应于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上取得内资股股东及H股股东的批准,以修订其公司章程。

Date:
18 Augu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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