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咨询总结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于2023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规则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联交所将采纳咨询中概述的所有建议并稍作调整。以下概述了当中的主要变更

(i). 减少须呈交的文件数量及废除非必要的签署或核证规定

这些变更包括取消了50多项文件呈交要求,将各项承诺、确认及声明中的义务编纳成规并列入《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合并董事/监事个人资料的呈交规定,将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必须承诺履行的整体责任整合并加入A1 表格。若干须呈交的文件的签署及核证规定也已被废除。

(ii). 强制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

联交所现在规定,除非《上市规则》另有指明或联交所另有要求外,否则提交的文件必须全部以电子方式进行。

有关须提交多份同一文件的规定已被改为只需提交一份电子版文本。

联交所将会与公司注册处研究招股章程授权及登记程序的数码化,并向市场发出指引解释最终的安排。

(iii). 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

上市发行人有义务在适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但应在持有人要求时提供印刷本。如果发行人实施任何新的安排,他们应以印刷本或电子方式向持有人个别发出一次性通知,通知他们有关的新安排(实施前)并索取证券持有人的电邮地址。

上市发行人必须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即「任何涉及要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的公司通讯」)个别发送予其每名证券持有人。如果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电子联系方式,则以电子形式发送;如果没有提供,则以印刷本形式发送。

实施日期 – 对《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已于2023年7月8日生效,大部分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将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

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过渡安排 – 现有的上市发行人和上市申请人在生效日期前须确认其组织章程文件是否载有任何可能禁止其根据相关《上市规则》规定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的条文。

如果存有这样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发行人必须修改其章程文件。发行人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所须变更。然而,因适用法律及法规的任何限制而未能遵守经修订《上市规则》的任何规定的发行人则须于删除相关限制之日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中完成所须修订。

预计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于联交所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只要其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必须在上市时遵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

Date:
9 Augu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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