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歧视案件中,当法院认定某人遭受歧视时,可以判令支付“感情损害 (injury to feelings)”的赔偿。此类赔偿不同于经济损失,如工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该赔偿特别承认个人因歧视而可能遭受的情感伤害、羞辱和痛苦。
香港法院采用既定准则来量化此类赔偿,通常称其为“Vento级别”(以英国一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为名)。Vento级别已被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考虑并接受,它提供的金钱赔偿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为确保赔偿金额保持其预期的补救价值,赔偿标准需要定期更新,以反映当前的经济状况,包括通货膨胀。
还需注意的是,每宗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在确定适当的损害赔偿级别时,始终会考虑到具体情况。法院将考虑歧视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个人的心理影响等因素。
在最近一宗香港区域法院审理的残疾歧视案(陳詠琴 v 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 [2024] HKDC 2046)中,香港区域法院判令对“感情损害”进行赔偿。香港区域法院借此机会调整了在香港适用的Vento级别,以应对通货膨胀。
该案件涉及一名在钢琴教室担任客户服务主任的女士,被她的雇主基于她的残疾及放取相关的病假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构成《残疾歧视条例》下的违法残疾歧视行为。香港区域法院判决雇主需向雇员支付港币$95,000的感情损害赔偿及港币$48,000的收入损失赔偿。
法院的判决
感情损害赔偿的金额通常遵循一宗英国判例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2] EWCA Civ 1871中建立的标准,即:
(a) 最高级别:£15,000 – £25,000;
(b) 中间级别:£5,000 – £15,000;及
(c) 最低级别:£500 – £5,000。
香港区域法院在本案中考虑了香港的通货膨胀影响,并将金额调整为:
(a) 最高级别:HK$285,000 – HK$475,000;
(b) 中间级别:HK$95,000 – HK$285,000;及
(c) 最低级别:HK$9,500 – HK$95,000。
香港区域法院裁定本案的歧视行为属于最低级别内的最严重程度或中间级别内的最低程度,并判决感情损害赔偿的金额应为港币$95,000,理由如下:
(a) 歧视行为是一次性的;
(b) 在受雇期间,该员工与同事关系良好、工作表现理想,亦没有收到任何投诉;
(c) 该雇主赶在该员工试用期结束的前几天解雇该员工,明显是想规避给予该员工一个月通知期或待通知金的义务;
(d) 从该员工通知该雇主其残疾后,到被解雇,前后仅有8天。考虑到该员工当时刚被确诊,正承受着巨大的担心和不安,加剧了该雇主在这个脆弱时期歧视性对待该员工的程度;
(e) 在被解雇后,该员工承受了情绪不安和压力,导致睡眠质量受损,亦影响了康复进度;及
(f) 该雇主从未道歉,且在被诉后扩展了其业务,犹如在该员工的伤口上撒盐。
启示
这一判决强化了对残疾歧视的法律保护,并提高了雇主对其在《残疾歧视条例》下责任的认识。雇主必须认识到,因残疾或放相关病假而解雇员工是违法的,无论员工是否仍在试用期内。取决于适用的赔偿级别,赔偿金额的增加不可避免地导致雇主和其他被告在成功的歧视案件中将承担更大的潜在责任。
本所建议雇主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遵守《残疾歧视条例》,并了解在管理残疾员工时的权利与责任。定期的法律审查可以帮助雇主降低与歧视索赔相关的风险。
完整判案书可点击此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