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豁免征收2020/21课税年度税单的分期缴税附加费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71条,税务局局长可酌情发出命令,对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加征不多于5%的附加费,并对自缴税期限日起6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额外加征不多于10%的附加费。

2021年6月18日,税务局就税款缴付公布一项纾困措施。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发出的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自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如需更多资料,请参阅税务局网站

Date:
13 Jul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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