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规定下的新查册安排 – 限制公众查阅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受保护资料

政府于今年提议实施《公司条例》(「公司条例」)所规定的新查册安排。有关具体落实新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刊登宪报,并且已经提交至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新查册安排的主要特点是限制公众查阅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通常住址/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下统称为「受保护资料」),而仅披露其通讯地址/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予公众查阅。

某些指定人士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受保护资料。在符合附属法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向提出此申请的指定人士披露受保护资料。指定人士包括有关公司的成员、律师、执业会计师和金融机构。

新查册安排将按照提议的时间表分三个阶段实施:

  • 自2021年8月23日起,尽管受保护资料根据规定须载于公司的登记册中,公司可以不再提供该资料予公众查阅。
  • 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于根据公司条例规定须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 公司注册处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
  • 自2023年12月27日起,对于2022年10月24日以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

2021年7月16日,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不会就附属法例提出任何修订,并将于稍后提交书面报告。

附属法例全文可于此处查阅。

Date:
4 Augu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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