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藉令状开展的诉讼中,原告人(或提起反申索的被告人)可以以另一方无法抗辩为由,向法庭申请作出另一方败诉的简易判决。简易判决程序使原告人(或被告人)能够在毋须进行全面审讯的情况下,在法律程序初期取得判决,从而把诉讼费用减至最低。但是,该程序并不适用于某些诉讼,包括基于诈骗指称而提出的申索(即诈骗例外规则)。
在上诉法庭案件 Zimmer Sweden AB v KPN Hong Kong Limited [2016] 1 HKLRD 1016 中,当时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的林文瀚法官就欺诈例外规则应否在香港的现代诉讼环境下继续存在提出了质疑。有鉴于此,司法机构已就保留《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及《区域法院规则》(第 336H 章)的第 14 号命令中的该例外规则是否适当予以考虑,并建议修订法例以废除诈骗例外规则。
根据司法机构政务处于 2021 年 8 月发表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支持废除诈骗例外规则的理据如下:
继《2021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及《2021年区域法院规则(修订)(第2号)规则》于2021年8月20日刊宪以废除诈骗例外规则后,有关修订已提交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待适用的立法程序完成后,有关修订将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废除诈骗例外规则并不代表法庭会对有重大抗辩理由或有应予审理的事实或法律争议事项的诈骗案作出简易判决。决定应否作出简易判决的一贯准则将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