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遥距聆讯)条例》(第654章)(「《条例》」)已于2025年3月28日正式实施,为香港司法系统进行遥距聆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立法背景与目的
作为司法机构持续推进科技现代化的举措之一,遥距聆讯具有多重实际效益。该制度能大幅减少诉讼各方、法律代表及证人往返法院大楼的时间耗费,不仅便利法庭使用者,更有助提升案件排程效率。此外,当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导致亲身出庭不可行时,遥距聆讯机制可确保法庭程序如常运作。
根据香港司法机构2024年年报显示,自2020年起各级法院及审裁处已成功进行约2,100宗民事案件遥距聆讯。本次《条例》的实施,为各级司法机关开展遥距聆讯确立了明确法律依据。
主要条文
法律从业人员应特别关注《条例》中以下重要规定:
- 适用范围(第2-5条):《条例》涵盖民事及审讯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但设有明确例外情形。第3条特别订明《条例》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 豁除程序(第5条及附表1):《条例》明确排除刑事审讯及少年法庭聆讯适用遥距聆讯。尤须注意的是,第5条绝对禁止任何涉及国安法律程序「根据本条例或任何法律,或按任何其他基础,透过遥距媒介进行」。
- 遥距聆讯令(第6-8条):法院可主动或应诉讼方申请,作出、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第6(3)条授权法院指定所用遥距媒介、可遥距参与人士及其他程序进行条件。
- 司法裁量权(第9条):第9条要求法院在决定是否作出、维持、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时,须综合评估多项因素,包括案件性质与复杂度、证据类型、当事人意见、参与者远程参与能力,以及确保证据自愿性等措施。
- 法律效力(第15-16条):第15条确立遥距出席视同亲身出席的法律拟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第16条将香港关于证据、程序、藐视法庭及伪证的法律效力,延伸至境外参与遥距聆讯人士。
- 文件处理(第19-21条):《条例》便利电子传送文件(第19条)与电子呈示物品(第20条)。第21条更规定文件遥距签署或填写具法律效力。
- 公众旁听条款(第22-24条):第23条规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例外情形,否则法院须就任何公开法律程序发出指示,以准许公众观听该程序。第24条进一步授权法院指示公开法律程序可透过司法机构政务长指定方式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广播。
新增刑事罪行
《条例》引入的多项新罪行值得法律从业人员关注:
- 记录与发布罪行(第26-27条):未经批准记录或发布法庭程序(包括实体与遥距聆讯)均构成刑事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5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则可处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2年。
- 扩展法庭处所限制(第38条):透过修订《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7条,《条例》扩大在法庭内摄影罪行的范围,以涵盖对法院处所及在法院处所内的任何人作出影像或语音纪录,并提高最高罚则至监禁1年及罚款50,000元。
实施时间表
虽然《条例》已生效,司法机构将分阶段推行。据公布,审讯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的遥距聆讯预计于六个月后开展,让持份者有充足准备时间。过渡期间,司法机构将分批发出实务指示,具体规范操作细节、申请程序及技术指引。
实务影响
遥距聆讯为法律从业人员带来显著效率提升。尤其是,律师与大律师今后无需亲身到庭处理简短程序(如「三分钟聆讯」),改由办公室参与即可。此变革将大幅减少无效通勤与等候时间,优化专业资源配置。
为支援过渡,司法机构已建立技术支援系统,并将指派专责人员协调遥距聆讯,包括进行庭前连接测试以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从业人员应密切留意司法机构即将发布的实务指示,该等文件将详列实施细则、技术要求及参与遥距聆讯的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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