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1月28日,本所发表了一篇文章,讨论上诉法庭在C v D (Arbitration) [2022] 3 HKLRD 116一案中的判决,其中包含该案的案情摘要及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的裁决。请参阅 https://minterellison.com.hk/zh-hans/latest-news/page/6/上的文章。
终审法院的裁决
假前夕,香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诉法庭的裁决,即仲裁前程序是否已被履行是可接纳性问题,由仲裁庭而非法院决定。
终审法院处理的问题是,任何一方是否可以按《贸法委示范法》第 34(2)(a)(iii) 条(根据《仲裁条例》(第609 章)第81(1) 条纳入),就仲裁庭(就双方是否已遵守仲裁前先决条件)作出的裁定诉诸法院。终审法院在考虑双方提出的论点后,一致驳回上诉,并裁定:
(i). 在任何一方提出反对时, 管辖权问题和可接纳性问题之间的区别可以帮助法庭诠释该项异议是否值得司法介入。双方是否已遵守仲裁前程序属可接纳性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法院只能审核仲裁庭对后者的裁决而非前者,
(ii). 但凡一方对与仲裁前条件有关的事宜提出异议,应该先按仲裁协议进行诠释。双方可以自由同意让法院审查双方是否有遵守此类条件,但需要在仲裁协议中以明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这种意向,因为在双方选择把争议呈交仲裁庭而非法院处置的情况下,该意向与所有正常预期相违背;
(iii). 仲裁前条件被推定为非管辖权问题。因此,在没有明确相反的语言的情况下,对仲裁庭如何解决有关仲裁前条件的问题的异议并不影响双方授予仲裁庭的仲裁权,及
(iv). 在本案中,双方合约的执行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显示双方有意赋予仲裁前条件管辖权地位。 相反,按这些条款的解释,相关条件仅仅是程序性的,旨在由仲裁庭决定。
请于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528&currpage=T.参阅判决全文。
要点
由于香港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本案明确的裁决相当可能会对其他118个同样以《示范法》为基础制定仲裁法的司法管辖区产生影响。 终审法院的裁决受到香港仲裁界的普遍欢迎,反映了香港法院支持仲裁的立场。 鉴于此裁决,本所建议合同各方不仅在起草仲裁协议中的多层争议解决条款时保持谨慎,而且在对仲裁前条件的遵守情况有疑问时,不要轻易质疑仲裁庭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