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6月2日,上訴法庭就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對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施加於部分答辯人的罰款所提出的上訴作出了判決。
上訴中其中一個爭論點是,審裁處對沒有直接參與反競爭行為的部分答辯人所施加的罰款是否錯誤地進行了折減。有關答辯人均為工程承建商。他們將兩個公共屋邨的工程分包,並把房屋委員會的牌照租借予分包商,而分包商則因訂立訂定價格和瓜分市場協議被裁定違反《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
在一審中,審裁處提出以下理由,故準許折減其罰款金額三分之一:
競委會請求撤銷上述三分之一的折減,理由為審裁處在原則上犯了錯誤,並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沒有考慮相關因素)。競委會辯稱,罰款必須針對業務實體及其違規行為,而並非針對構成該業務實體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他們在違規行為中的角色。相反,每個答辯人與他們各自的分包商組成了一個經濟單位或業務實體,而每個業務實體整體上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
上訴法庭認為,為反映各答辯人在業務實體中的角色而將罰款折減在原則上是錯誤的。在本案中,答辯人和他們的分包商應就違規行為負上連帶責任。當一個由多個自然人組成的業務實體從事反競爭行為時,就會產生連帶責任,而這有利於競爭法的有效執行。上訴法庭認為,競委會要是必須將同一業務實體中的每一實體均納入法庭的執法程序方可避免處罰被折減的話,會大大加重其負擔。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法庭批准競委會就折減罰款提出的上訴,擱置了三分之一的折減,並恢復了答辯人應支付的全部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