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涉嫌偽造賬目及審計記錄的前高級管理人員下達長達13年的取消資格令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定,中國糖果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1]的三名前高級管理人員(通稱為「三名答辯人」)透過偽造會計記錄和銀行文件虛增公司現金餘額並掩飾該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對三人下達為期13年的取消資格令。

法院認為,該公司報告的現金及銀行結餘被虛增了約3800萬元人民幣(截至2016年6月30日)至4300萬元人民幣(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佔該公司現金結餘的97%。經審理,法院認為證據確鑿,並認定該虛增行為系蓄意為之,而非單純的會計錯誤。三名答辯人的犯案手段包括偽造憑證、銀行單據及銀行對賬單,其中部分偽造的財務記錄甚至被提供給該公司的審計師。

三名答辯人均未參與訴訟程序,也未出庭應訴。儘管法院指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提供的書面證據已為其主張提供了壓倒性的支持,法院亦準備好對三名答辯人的缺席行為作出不利推斷。

在決定取消資格令的適當期限時,法院指出:

What we are concerned with in this case is a scheme which was designed to circumvent ordinary oversight of auditing. Ordinarily, external auditors act as gatekeepers by independently evaluating and ensuring the accuracy of a company’s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his case, however, the Overstatements were not identified by [the auditor] precisely because it, too, was provided with falsifi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by the Respondents on at least two occasions.” (原文)

「本案涉及一項旨在規避常規審計監督的計劃。通常情況下,外部審計師會透過獨立評估和確保公司財務資料的準確性來發揮『守門人』的作用。然而,在本案中,[審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該虛增數字,恰恰是因為其至少兩次從答辯人處獲取經偽造的財務資料。」(譯文)

判決要點

從本裁決可見,證監會高度重視財務報告的完整性、審計師的守門人職能以及董事問責制。

首先,證監會會繼續積極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第 214 條對涉嫌參與財務報告相關不當行為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取消資格令呈請。

其次,企圖操縱或破壞審計程序的行為很可能被法院視為嚴重的加重刑罰因素。本判決表明了向審計師、監管機構及市場提供的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的重要性。

第三,本案展示了以書面文件為主導的監管調查的有效性。證監會能夠利用獨立獲取的銀行記錄來核查該公司會計記錄和審計材料的準確性。本裁決表明,現代監管調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書面證據和第三方記錄,監管機構能夠利用獨立文件來源重構交易過程,並對管理層的解釋提出質疑。

判決書全文:HCMP 572/2022

 

[1] 該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前股份代號:8182),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自2019年12月31日起被取消。

Date:
20 August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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