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刊發有關擴大無紙化上市機制的諮詢總結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於2023年6月30日發佈了關於擴大無紙化上市制度及其他規則修訂建議的諮詢總結。聯交所將採納諮詢中概述的所有建議並稍作調整。以下概述了當中的主要變更

(i). 減少須呈交的文件數量及廢除非必要的簽署或核證規定

這些變更包括取消了50多項文件呈交要求,將各項承諾、確認及聲明中的義務編納成規並列入《上市規則》及指引材料,合併董事/監事個人資料的呈交規定,將新申請人及保薦人必須承諾履行的整體責任整合並加入A1 表格。若干須呈交的文件的簽署及核證規定也已被廢除。

(ii). 強制規定以電子方式提交檔

聯交所現在規定,除非《上市規則》另有指明或聯交所另有要求外,否則提交的文件必須全部以電子方式進行。

有關須提交多份同一文件的規定已被改為只需提交一份電子版文本。

聯交所將會與公司註冊處研究招股章程授權及登記程式的數碼化,並向市場發出指引解釋最終的安排。

(iii). 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

上市發行人有義務在適用法律法規和其章程允許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向其證券持有人發布公司通訊,但應在持有人要求時提供印刷本。如果發行人實施任何新的安排,他們應以印刷本或電子方式向持有人個別發出一次性通知,通知他們有關的新安排(實施前)並索取證券持有人的電郵地址。

上市發行人必須將「可供採取行動的公司通訊」(即「任何涉及要求發行人的證券持有人指示其擬如何行使其有關證券持有人的權利的公司通訊」)個別發送予其每名證券持有人。如果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電子聯繫方式,則以電子形式發送;如果沒有提供,則以印刷本形式發送。

證券持有人有責任應發行人要求向其提供有效的電子聯絡方式。如上市發行人已盡合理努力使用所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聯絡證券持有人,聯交所將認為其已遵守有關規定。

實施日期 – 對《上市規則》的非主要修訂已於2023年7月8日生效,大部分經修訂的《上市規則》將於2023年12月31日生效。

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過渡安排 – 現有的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在生效日期前須確認其組織章程文件是否載有任何可能禁止其根據相關《上市規則》規定以電子方式發布公司通訊的條文。

如果存有這樣的規定,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發行人必須修改其章程文件。發行人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後的第一次股東周年大會前完成所須變更。然而,因適用法律及法規的任何限制而未能遵守經修訂《上市規則》的任何規定的發行人則須於刪除相關限制之日後首次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中完成所須修訂。

預計在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於聯交所上市的上市申請人,只要其適用法律法規允許,必須在上市時遵守修訂後的《上市規則》。

Date:
9 August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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