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原訟法庭最近在 Hu Yangyong v Alba Asia Limited [2025] HKCFI 2484 一案中的判決,重申了即時解僱的高門檻 – 只有在僱員有嚴重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即時解僱才是合理的。
背景
據一份於2017年4月6日訂立的僱傭合約(「該僱傭合約」),原告人受聘為被告人(一間香港公司)的前營運總監。該僱傭合約訂明,固定合約期為三年,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得於該僱傭合約期限屆滿前終止。
根據該僱傭合約的條款,原告人在向被告人提供正式發票後,有權每月報銷不超過人民幣 20,000 元的家庭實付開支。
被告人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9(1)(a)條於 2018 年 9 月 7 日向原告人發出函件(「該終止僱傭合約函件」),以原告人行為不當,以及在報銷家庭實付開支方面不誠實為由,即時解僱原告人。被告人認為,為了充分利用每月人民幣20,000元的門檻:
原告人否認有不當行為,並作出以下解釋:
即時解僱的法律原則
《僱傭條例》第 9(1)條列明僱主可在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即把僱員即時解僱)的情況。法庭亦重申了有關即時解僱的原則:即時解僱是一項極端的措施,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僱主有舉證責任,按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證明即時解僱的合理性;但是,指控越嚴重,呈堂證據就必須越有力。當僱員嚴重違反僱傭合約時,例如:僱員有嚴重不當行為、嚴重不誠實行為、及違反忠實和真誠的責任等,都可能屬於這種情況。
法庭的裁決
法庭指出,鑑於本案事實情況不尋常,要判定原告人被即時解僱是否合理並不容易。儘管如此,法院根據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裁定被告人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去證明即時解僱的合理性。法庭的裁決理由如下:
原告人確實有真正的家庭開支:原告人每月的家庭實付開支確實超過人民幣20,000元,而根據該僱傭合約,原告人有權報銷該等開支。原告人的行為並無為自己獲得任何個人利益,亦無導致被告人蒙受任何金錢損失。原告人的行為亦顯示他真心相信其行為是可允許的,儘管其行為看似不尋常。
被告人的僱員的權限:原告人確曾告知 ZL 他會使用「其他來源」的發票,而 ZL 亦表示同意。法庭認為ZL在該對話中有被告人的表面權限;或者,該對話至少讓原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
被告人其後有檢查及核實發票:被告人的相關職員有例行審核及批准原告人的報銷申請及發票。儘管原告人提交的大部分發票均指明被告人為付款人,但被告人的職員並無提出任何異議。這使原告人更加相信他所提交的發票是被被告人接受的。除此以外,原告人亦知道他提交的發票將被檢查的事實也支持他的主張,即他的行為是誠實的。
儘管發票有不合理之處,但法庭不能輕易就此推斷原告人有欺詐或作出嚴重不當行為。因此,法庭不信納原告人的行為有不誠實或欺詐的意圖。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認為即時解僱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原告人被不當解僱。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因不當解僱而未能獲得的應得款項。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發出該終止僱傭合約函件前,試圖以原告人表現欠佳及公司架構改變爲由提早終止原告人的該僱傭合約。其後,轉而以原告人在報銷家庭實付開支時行爲不當和不誠實爲由將原告人即時解僱。
重要啟示
本案例重申,即時解僱只有在嚴重的情況下才合理,即僱員的行為必須觸及合約的根本,以顯示其不願受合約條款的約束。
本案例亦揭示了當擁有公司表面權限的人所發出的非正式指示與公司内部政策出現偏離時可能引致的風險。因此,僱主應制定明確的内部政策,並定期向僱員傳達這些政策,從而加強僱員對這些政策的遵守。
完整判決可於此查閱(僅提供英文版本):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9764&QS=%28%7BAlba%7D+%25parties%29&TP=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