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拒绝搁置程序将诉讼交由贵阳法院审理

在最近的CTBC Bank Co., Ltd. v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2024] HKCFI 2820一案中,香港法院原讼法庭(“法院”)驳回了被告以不便诉讼地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FNC”)为由提出搁置程序,将诉讼交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法院”)进行审理的申请。在今年早些时候,本所汇报了另一起香港法院驳回类似申请的案件(于此处参见本所此前的新闻更新)。

背景

在一单涉及从南美向中国内地出售绿色石油焦的交易中,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担任卖方的银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则担任买方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卖方开立了一份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卖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交了所有符合要求的单据,及一张金额约为6300万元人民币(“款项”)的汇票,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在汇票见票后90天内付款。中国工商银行确认了接受这些单据,并将付款日期定为2023年8月30日(“确认”)。依赖于该确认,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将该款项存入了卖方的账户。

随后,在2023年8月30日之前,贵阳法院下达临时禁令,禁止中国工商银行支付该笔款项。该禁令与买方在贵阳法院起诉卖方及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分行的诉讼中提出的欺诈指控有关(“内地欺诈诉讼”)。该内地欺诈诉讼是于2023年9月20日启动的。于2023年11月22日,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在香港对中国工商银行提起诉讼,追讨信用证及汇票项下的该笔款项。

在香港诉讼程序启动后不久,于2023年12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又以买方涉嫌信用证欺诈为由,另行在贵阳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卖方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要求撤销确认及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内地承兑诉讼”)。

不便诉讼地(FNC)原则

关于FNC的适用原则最近在ING Bank NV v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2024] HKCFI 2220一案中有所阐述(参见本所此前的新闻更新)。为解答是否存在另一个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可用法院可以更适当地审理诉讼以维护各方利益及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法院采用了三阶段的测试标准:

  1. 首先,申请搁置的被告必须证明(i)香港并非自然或适当的诉讼地;及(ii)存在另一个较香港明显或显著地更适当的可用诉讼地(“第一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审判的角度考虑的;
  2. 如果被告同时证明了上述(i)及(ii)项,则原告必须证明如诉讼在香港以外的诉讼地审理,他将被剥夺合法的个人或司法优势(“第二阶段”);
  3.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这一点,法院就必须权衡其他诉讼地的优势与原告可能遭受的劣势。最终的问题在于,替代诉讼地能否实现实质性的公平(“第三阶段”)。

法院的判决

经考虑并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后,法院并不认为贵阳法院明显地或显著地较香港法院更适合审理本案:

  • 尽管由于履行地是在内地,信用证的适用法律将是中国内地法律,但在商业领域,香港法律与中国内地法律间不大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事实上,专家报告亦未揭示任何重大差异。此外,众所周知,香港法院具备处理中国内地法律问题的能力。
  • 就中国工商银行的欺诈索赔而言,该索赔涉及事实问题,而香港法院在解决此类问题方面经验丰富。
  • 就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中一项抗辩而言,中国工商银行辩称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事实上没有议付信用证。同样,香港法院在处理这项法律问题上亦不存在任何困难。
  • 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搁置诉讼程序的主要论点是贵阳法院存在平行诉讼及存在判决不一致的风险。中国工商银行有可能在不得不违反禁令的情况下,被判必须履行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付款的义务,而这将对中国工商银行造成真实的损害。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理由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在内地欺诈诉讼的程序中仅作为第三方,并没有权利提出独立的申索,因此该内地诉讼程序的解决不会为其提供任何救济。法院认为,贵阳法院确实有可能不会对某些关键问题作出判决,包括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是否确实议付了信用证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是否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 至于中国工商银行提起的内地承兑诉讼,该程序是在本案启动后才启动的。法院认为,尽管中国信托商业银行有权在内地的这些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但不应该强迫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参与这些诉讼,特别是当这些诉讼涉及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的利益无关的其他各方时。
  • 尽管部分证人居住在内地,但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表明任何证人无法亲自或通过视频方式在香港出庭作证。卖方的证人已表示不愿在内地法院出庭作证,但愿意在香港法院出庭作证。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的证人显然在香港。

结论

近年来,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纠纷显著增加。此类增长可归因于不断发展的经济一体化及管辖双方互动的复杂法律环境。随着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企业与个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贸易、投资及各类商业活动,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也随之上升。香港法院以公正及恪守法治著称,在裁决此类纠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法院通过考虑司法管辖权、准据法及解决冲突最合适的诉讼地等因素,竭力平衡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利益。

通过研究最近两起基于FNC的搁置诉讼申请,可以留意到香港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准据法是中国内地法或涉及内地因素而轻易搁置香港的诉讼程序。香港法院会仔细审查并采用严谨的原则性方法来深思熟虑地处理任何管辖权异议,同时兼顾所有各方的利益并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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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11 Novembe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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