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定,中国糖果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1]的三名前高级管理人员(通称为「三名答辩人」)透过伪造会计记录和银行文件虚增公司现金余额并掩饰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对三人下达为期13年的取消资格令。
法院认为,该公司报告的现金及银行结余被虚增了约38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6月30日)至43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占该公司现金结余的97%。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据确凿,并认定该虚增行为系蓄意为之,而非单纯的会计错误。三名答辩人的犯案手段包括伪造凭证、银行单据及银行对账单,其中部分伪造的财务记录甚至被提供给该公司的审计师。
三名答辩人均未参与诉讼程序,也未出庭应诉。尽管法院指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所提供的书面证据已为其主张提供了压倒性的支持,法院亦准备好对三名答辩人的缺席行为作出不利推断。
在决定取消资格令的适当期限时,法院指出:
“What we are concerned with in this case is a scheme which was designed to circumvent ordinary oversight of auditing. Ordinarily, external auditors act as gatekeepers by independently evaluating and ensuring the accuracy of a company’s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his case, however, the Overstatements were not identified by [the auditor] precisely because it, too, was provided with falsifi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by the Respondents on at least two occasions.” (原文)
「本案涉及一项旨在规避常规审计监督的计划。通常情况下,外部审计师会透过独立评估和确保公司财务资料的准确性来发挥『守门人』的作用。然而,在本案中,[审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该虚增数字,恰恰是因为其至少两次从答辩人处获取经伪造的财务资料。」(译文)
判决要点
从本裁决可见,证监会高度重视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审计师的守门人职能以及董事问责制。
首先,证监会会继续积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第 214 条对涉嫌参与财务报告相关不当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取消资格令呈请。
其次,企图操纵或破坏审计程序的行为很可能被法院视为严重的加重刑罚因素。本判决表明了向审计师、监管机构及市场提供的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的重要性。
第三,本案展示了以书面文件为主导的监管调查的有效性。证监会能够利用独立获取的银行记录来核查该公司会计记录和审计材料的准确性。本裁决表明,现代监管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书面证据和第三方记录,监管机构能够利用独立文件来源重构交易过程,并对管理层的解释提出质疑。
判决书全文:HCMP 572/2022
[1] 该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前股份代号:8182),其股份的上市地位自2019年12月31日起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