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行动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 于本月初谴责一名前个人保险代理(该代理),并禁止其申请牌照为期五个月。
2020年初的疫情期间,香港政府正对湖北省采取旅游限制,以避免新冠病毒传播。当时该代理透过其个人社交媒体帐户向其通讯录上的人士发放讯息,鼓励他们从湖北省来香港以避开疫情及向他购买保险。该代理的行为引起多宗投诉,其委任保险公司亦终止其委任。
于纪律程序中,保监局认为该代理未有遵守其委任保险公司有关跨境销售的内部政策,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没有处事持正,以及进行受规管活动时未有以合理的谨慎、技巧和努力行事,违反保监局的《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该代理被裁定作出一项不当行为,并非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适当人选。
评论
此纪律处分决定显示保监局不容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而《持牌保险代理人操守守则》适用于在线与线下的商业行为。不道德地使用社交媒体可以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导致失信。
从业员应留意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相关风险,包括数据外泄、名誉损失、恶意软件攻击、黑客入侵和其他资料安全问题。
为管理上述风险,除熟读与遵守保监局的网上保险活动指引、保监局有关非亲身方式分销保险的通函以及相关机构的内部守则和指引外,从业员对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一般应具有风险意识。
详情请参阅保监局的网站。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71条,税务局局长可酌情发出命令,对在缴税期限日仍未清缴的税款加征不多于5%的附加费,并对自缴税期限日起6个月后仍未缴交的税款额外加征不多于10%的附加费。
2021年6月18日,税务局就税款缴付公布一项纾困措施。获税务局批准分期缴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发出的2020/21课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税单的纳税人,如能依期缴交所有分期款项,可获豁免征收附加费,豁免期以自税单的缴税期限日起计的一年为上限。
如纳税人已在缴税期限日依期缴付税单的第一期税款,但获批准分期缴付税单的第二期税款,一年的豁免上限会由税单的第二期税款的缴税期限日起计。
如需更多资料,请参阅税务局网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近期公开谴责一家证监会持牌公司的一名洗钱报告主任兼合规主任并对其处以400,000元罚款, 原因是他未能履行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包括在批准属异常或可疑的第三者资金转账前进行足够查询、将其作出的查询保留妥善的纪录、确保设立合适且充分的制度以减低洗钱风险等。
本案中,该洗钱报告主任并非《证券及期货条例》(「該条例」)下的持牌人,但却属于該条例第194(7)条所界定的「受规管人士」,属参与持牌法团业务管理的人。
这宗案件提醒我们,证监会在监管和执法工作中继续重视反洗钱问题,并将对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成员行使其纪律处分的权力,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证监会的持牌人或注册人。
欲了解更多信息, 请参阅证监会网站于此。
我们刊发了2021年6月的客户通讯,该通讯所讨论的课题如下:
请按此阅览该通讯。
根据于2019年5月17日刊宪新增的《财务汇报局条例》第4A部及附表7,由2022年1月1日起,财务汇报局(财汇局)将向以下人士或组别征费:(i) 证券买卖双方(即财汇局交易征费);(ii) 公众利益实体;及 (iii) 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财汇局交易征费的卖方征费为售卖证券成交价的0.00015%;买方征费为购买证券成交价的0.00015%。财汇局交易征费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代财汇局征收。买卖股票期权则无须缴付征费。
有关财汇局征费的进一步详情,请浏览财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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