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 年安排》」),并透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现行制度」)实施。
继而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2019年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透过新的《内地民商事判决 ( 相互强制执行 ) 条例》(第645章)(「《条例》」)及相关规则(第645A章)(「《规则》」)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布司法解释予以实施《2019年安排》,但目前尚未公布详请。
重要的是,新《条例》和《规则》不具有追溯力,而仅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后作出的判决。现行制度将继续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之前作出的判决(如适用,如列表中所述)。
请按此处查阅分析与比较两个安排的列表。
《2019年安排》以及即将实施的《条例》和《规则》大幅扩大了内地与香港的判决互认范围,加强了民商事领域的司法支持,同时亦提升了两地法制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