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现全面生效

《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第2部分(「《修订条例》」)于2021年5月19日开始生效。《修订条例》旨在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全面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的其中两项措施为免除在香港执行的内地仲裁裁决必须由「认可的」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要求,及废除对于禁止在内地及香港执行仲裁裁决的限制。为落实这些措施,《仲裁条例》第2条需作修订,其第93及97条亦需予废除。这些修订现已透过《修订条例》施行。希望这些修订将有助于当事人跨境执行仲裁裁决。

为完整起见,《修订条例》亦修订了《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加入埃塞俄比亚、帕劳、塞拉利昂和汤加为《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请在以下网址参阅《修订条例》全文

Date:
22 July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