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于2023年1月27日刊宪,并将于2023年4月28日实施。
背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之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称「《公司条例》」)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根据《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两个或多于两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没有明确提及公司是否可以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特别是,由于《公司条例》的现行条款中提及在一个或多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这似乎意味着成员大会必须有一个实体场地。
因应电子通讯科技的发展,《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香港法例第622H章)附表1至3中所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以及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的要点
《修訂條例》的要點包括:
其他要点
即使公司的现有章程细则提及了一个或多个举行成员大会的地方,或要求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大会的实体场地,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该公司无须修改其章程细则,即可按照《修订条例》灵活行事,以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
我们建议公司审阅其章程细则,以查阅其章程细则是否存在上述的明确限制。
《修订条例》没有废除在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的选择。公司应根据其和其成员的情况,为其成员选择最合适的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归根究底,公司应旨在促进与成员的沟通、鼓励他们参与成员大会。
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修订条例》以及公司注册处发布的《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良好作业模式指引》及常见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