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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撤銷職業介紹所牌照

最近,勞工處撤銷了萊菲僱傭有限公司(下稱「萊菲僱傭」)的職業介紹所牌照,並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在經營業務時,必須時刻遵守法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的規定。這是2023年第3宗被撤銷職業介紹所牌照的個案。

此項撤銷是基於《僱傭條例》第53(1)(c)(iva) 條及53(1)(c)(v)條 – 如勞工處處長信納有關持牌人沒有遵從實務守則,或有關持牌人並非是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可撤銷其職業介紹所牌照。 在本案例中,萊菲僱傭未能遵從實務守則內訂明的規定,包括未有確保向僱主或向求職者所提供的資料是與職業介紹所所知的事實相符、未有在與僱主簽訂的服務協議內包括所有指定項目、未有向僱主提供付款收據等。此外,萊菲僱傭的持牌人亦被認為並非是經辦職業介紹所的適當人選。

應當留意的是,《僱傭條例》第53(1) 條亦列出了不同勞工處處長可撤銷牌照的理由 (包括以上所談及的),例如違反條例《僱傭條例》第XII部 (亦即針對職業介紹所的部分) 任何條文或根據條例第62條訂立的任何規例,例如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任何人如因處長根據第53(1)條對其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於獲得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日期: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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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嗖嗖互聯(中國)科技有限公司及五名董事的紀律行動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3年4月25日發表了對嗖嗖互聯(中國)科技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號:8506)(該公司)及該公司五名前任和現任董事(該等董事)的紀律行動聲明。

 

事實摘要

該公司一家附屬公司(該附屬公司)於 2018 年至 2020 年間進行了未經許可的交易(未經許可的交易),當中該附屬公司提供一筆貸款(有關貸款)以及就關於若干第三方債務償還而提供的多項銀行擔保。未經許可的交易並無合理商業理由,導致該公司遭受龐大損失。

該公司表示未經許可的交易並未向董事會匯報,亦未經董事會許可,全部是由兩名前任執行董事在董事會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安排,並將發生未經許可的交易一事歸咎於他們的不當行為。

上市委員會的主要結論

上市委員會的主要結論包括:

  1. 未經許可的交易構成須予披露的主要交易。該公司就未經許可的交易違反了《GEM上市規則》第十九章有關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2. 該公司內部監控嚴重不足,導致該公司未有遵守適用於未經許可的交易的《GEM上市規則》規定。
    1. 該附屬公司採納單一董事制,這使權力集中於該唯一董事身上,使附屬公司層面的企業管治及內部監控惡化。
    2. 該公司並未就委任管理層成員或界定管理層權限設立適當的系統。
    3. 披露系統因匯報關係、合規文化及董事/僱員培訓不足而效果不彰。該公司管治政策既不完整又過時,且不曾公佈和跟從。
    4. 該公司的財務匯報職能無效,其融資活動亦未受監察。
    5. 該公司沒有每月編制最新資料供董事會參閱的政策或做法。
  3. 所有該等董事均違反《GEM上市規則》第01 條及其《董事聲明及承諾》(《承諾》)項下有關(i)盡力遵守《GEM上市規則》及(ii)盡力確保該公司有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的責任,包括與該公司遵守《GEM上市規則》有關的責任。
  4. 該公司的監察主任未有就至少適用於其批准有關貸款的《GEM上市規則》規定向該公司提供意見,違反《GEM上市規則》第20 條。
  5. 部分該等董事未有答覆上市科的調查函及提醒函,違反其《承諾》。這亦構成違反《GEM上市規則》。

該決定的重要啓示

聯交所希望向市場發出强烈信息:“董事(包括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監督公司的企業管治事宜。非執行董事雖不參與日常營運,亦應主動尋求充足的資料以確保他們能夠妥善履行其董事職責。

未被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察覺的不當行為提出了一個問題,即董事會是否建立了足夠的監督機制和政策來降低不當行為的風險。就此,聯交所期望獨立董事代表股東和其他持份者履行其監督職責,以確保合規。

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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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就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問題向發行人發出警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其最近的《上市規則執行簡報》中對發行人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表示關注。只披露部分真相的公告所提供的事實和資料雖然不一定為虛假,但有關披露遺漏、掩蓋或淡化重要但對其不利的事實,或將有利的可能性表述得比實際情況高。香港交易所警告發行人,公告因遺漏資料而出現誤導性,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往往不亞於陳述不正確或不符合事實的公告。負責人士可能受到紀律行動處分,且即使所披露的有限資料並非與事實不符,也不能用作抗辯理由。

香港交易所特别强調,董事和核數師辭任公告是該種“部分真相”披露會帶來問題的其中一個範疇。

香港交易所指出,在辭任公告中很常見只簡單陳述某董事因個人理由或謀求其他發展而呈辭,又或核數師因未能就審計費用達成共識而辭任。雖然在很多個案中,如此披露是合適的,但某些時候要為投資者提供有意義的資料則須多走一步。例如:

  • 董事可能因企業管治的問題與其他董事存在未能修補的分岐,才會決定將時間投放於其他業務。
  • 未能就審計費用達成共識有可能是由於核數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高風險及有問題的關注事項,而發行人卻似乎不願處理。

董事辭任

香港交易所提醒發行人必須小心謹慎,確保就董事呈辭作出適當的披露,尤其是董事在敏感時期、遭受壓力(財務或其他方面),又或與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或個別董事出現分歧等情況下辭任。此外,“私人理由”應僅限於董事抱恙、治喪或其他確實令有關董事的狀況有變的真正私人問題。

香港交易所亦提醒辭任董事,應向發行人就關於其辭任未充分披露的公告提出疑問,且若問題仍然持續,董事應直接聯絡聯交所。香港交易所重申妥善保存記錄的重要性,這有助於證明個別董事履行個人職責的狀況。該等記錄對已呈辭的董事或董事會内部出現分歧的情況尤為重要。

核數師辭任

香港交易所贊同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的關切,即“對審計費用存在分歧”被用作概括解釋核數師呈辭原因,以隱瞞導致核數師辭任的真正底因。

2023年1月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向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及審計委員會成員發出的公開信中指出,在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共有56宗核數師辭任,當中共44宗將其辭任歸因於對審計費用的分歧。鑒於截至2022年12月的年終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應該已在這一時期開始,且相關的審計費用也應已事先商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對這種理由並不信納。

香港交易所再次提醒醒審核委員會需確保核數師的辭任函清楚說明其辭任原因,並應促使發行人於有關核數師辭任的公告中充分披露股東需要知悉和注意的任何可能影響到審計程序或費用,又或發行人與核數師的關係方面的問題或事宜。香港交易所進一步提醒會計及財務匯報局對審計委員會必須了解核數師辭任的理由並作出合適披露的期望。

香港交易所還敦促發行人和董事不能僅披露“部分真相”以避免處理敏感事宜或拖延時間,例如將未能如期刊發經審核業績歸咎於新冠疫情,而實際上發行人知道核數師提出了嚴重的審核問題,這些問題無論是否有疫情,已很可能會導致延遲刊發業績。

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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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交所歡迎特專科技公司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8C章上市

2023年3月24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佈了關於主板《上市規則》新的第18C章中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機制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新的第18C章和《有關特專科技公司的指引》(“該指引信”)已於2023年3月31日生效。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本所的相關文章

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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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以凍結交易帳戶內的資產的權力被原訟法庭再次被確認

在最近的陳文燦及其他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1]一案中,原訟法庭駁回了針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司法覆核申請,該申請涉及在對一個涉嫌 「唱高散貨」計劃的持續調查中發出的各限制通知。申請人認為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的基礎上行使第204(1)(a)及205(1)條而發出的限制通知,以凍結他們在某些持牌機構開立的多個交易帳戶內的資產,屬違憲行為,因為(一)這並非依法規定,並且(二)以不相稱的方式幹擾了他們的財產權。

原訟法庭在這次司法覆核中注意到,類似的問題在早前的譚思亮及其他 律政司司長及另一人[2]一案中已曾經被處理。原訟法庭不認為申請人有提出的任何重大差異而會導致法庭採納不同觀點。以下是法庭在譚思亮案中的提出的理由摘要:

  • 法庭雖然同意證監會獲授予的相關行政幹預權力嚴重侵犯《基本法》第六及一百零五條下的個人財產權,但法庭總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7(e)條行使第204和205條時能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因為(一)行使這些權力的範圍和方式擁有足夠的明確性,(二)有充分立法保障措施(如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審查機制和司法覆核)以防止權力被濫用。
  • 藉由行使在第204及205條下的權力而作出的限制或規限,沒有超越為達致保障投資者及公眾利益的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並在侵犯受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與侵犯權利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也 不會導致有關個人承受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

總括而言,儘管限制通知是(一)針對未被指控有任何不當行為的持牌法團(作為限制的主體)而發出,以及(二)嚴重侵犯個人財產權,最近的判決再次確認了證監會發出限制通知的法定權力,使證監會能夠履行保護投資者和公眾利益的重要職能。

[1] [2023] HKCFI 796;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39&currpage=T.

[2] [2022] HKCFI 2330; 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88&currpage=T.

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業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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